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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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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6月28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3年/第五號
——2023年6月28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2023年6月28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6月26日下午對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贊成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6月26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城市中心區的人行橫道的交通信號設施應當安裝過街音響提示裝置。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從有關地方的實踐看,在殘疾人較為集中的區域安裝過街音響提示裝置,對於保障殘疾人出行安全很有助益,建議進一步擴大安裝範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安裝範圍規定為「城市中心區、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和集中就讀學校周邊的人行橫道」。

二、有些常委委員提出,藥品直接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有必要對藥品無障礙格式版本的標籤、說明書提出更為明確的要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有關規定,明確:「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藥品標籤、說明書的管理規範,要求藥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語音、大字、盲文、電子等無障礙格式版本的標籤、說明書。」

三、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為進一步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建議借鑑一些地方的做法,增加聘請相關人員開展監督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協會等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聘請殘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對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進行監督。」

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有的在制定過程中已經反覆研究,有的宜在實踐中具體把握,有的需要有關部門和地方在配套規定中予以細化,草案可不再作進一步修改。

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將本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3年9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6月2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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