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6月2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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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6日下午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赞成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26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城市中心区的人行横道的交通信号设施应当安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从有关地方的实践看,在残疾人较为集中的区域安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对于保障残疾人出行安全很有助益,建议进一步扩大安装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安装范围规定为“城市中心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和集中就读学校周边的人行横道”。
二、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药品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必要对药品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有关规定,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药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规范,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进一步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议借鉴一些地方的做法,增加聘请相关人员开展监督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有的在制定过程中已经反复研究,有的宜在实践中具体把握,有的需要有关部门和地方在配套规定中予以细化,草案可不再作进一步修改。
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3年9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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