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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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部分省級和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全國人大代表等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公布修訂草案全文,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到海南、福建、浙江、上海調研,聽取全國人大代表、地方有關部門、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科技型企業等方面的意見;對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進行認真研究;還就修訂草案主要問題與有關方面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1月11日召開會議,根據委員長會議精神、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科學技術部、司法部、財政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1月30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科技創新重要論述和黨中央有關重大決策部署,全面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建設科技強國,修改科學技術進步法是必要的,修訂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新的重要指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增加規定:支撐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科技創新規劃應當明確指導方針,發揮戰略導向作用,引導和統籌科技發展布局、資源配置和政策制定;國家培育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科技領軍企業,充分發揮科技領軍企業的創新帶動作用;建立健全以國家實驗室為引領、國家重點實驗室為支撐的實驗室體系。

二、修訂草案第七條中規定,超前部署和發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超前部署的範圍應當集中在重大基礎研究、有重大產業應用前景的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提出,基礎研究是科技創新的源頭,建議加大基礎研究投入力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合理確定基礎研究財政投入;國家引導企業加大基礎研究投入,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礎研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可以設立自然科學基金,支持基礎研究。

四、有的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加大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力度,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知識產權歸屬和權益分配機制改革,探索賦予科學技術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制度。

五、有的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融資難」是科技型企業面臨的突出難題,建議拓寬融資渠道,充分發揮資本市場促進科技創新的重要作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完善科技型企業上市融資制度,暢通科技型企業國內上市融資渠道,發揮資本市場服務科技創新的融資功能。

六、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建議,對新型創新主體作出規定,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支持發展新型研究開發機構等新型創新主體,完善投入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發展模式,引導新型創新主體聚焦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

七、有的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科技領軍人才等戰略人才對實現關鍵核心技術重大突破具有重要作用,建議對加強戰略人才力量建設作出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加快戰略人才力量建設,優化科學技術人才隊伍結構,完善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等創新人才和團隊的培養、發現、使用、評價機制,實施人才梯隊、科研條件、管理機制等配套政策。

八、修訂草案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中規定,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金提取,視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依照法律規定辦理。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建議上述規定與科技成果轉化有關規定相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為: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轉化有關規定執行。

九、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人才是推動科技創新的關鍵力量,建議採取有效激勵措施,調動廣大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採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激勵科學技術人員。

十、有的常委委員和社會公眾建議,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減輕科學技術人員事務性負擔,為科學技術人員潛心科研提供服務和保障。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科學技術行政等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完善科學技術人員管理制度,增強服務意識和保障能力,簡化管理流程,避免重複性檢查,減輕科學技術人員項目申報、材料報送、經費報銷等方面的負擔,保障科學技術人員科研時間。

十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充分重視女性科學技術人員在科學技術進步中的作用,給予女性科學技術人員更多的關切和支持。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完善女性科學技術人員培養、評價和激勵機制,關心孕哺期女性科學技術人員,鼓勵女性科學技術人員在科學技術進步中發揮更大作用。

十二、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建議,鼓勵地方結合國家重大戰略和區域定位發揮自身優勢,推動區域創新發展。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重大戰略區域可以依託區域創新平台,構建利益分享機制,促進人才、技術、資金等要素自由流動,推動科學儀器設備、科技基礎設施、科學工程和科技信息資源等開放共享,提高科技成果區域轉化效率;國家鼓勵地方積極探索區域科技創新模式,尊重區域科技創新集聚規律,因地制宜選擇具有區域特色的科技創新發展路徑。

十三、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建議,對科技統計調查和科技報告制度作出規定,為科技決策提供依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科學技術統計調查制度和國家創新調查制度,掌握國家科學技術活動基本情況,監測和評價國家創新能力;國家建立健全科技報告制度,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承擔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提交報告。

十四、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修訂草案第九章「保障措施」中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不屬於保障措施,建議作優化調整。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第十章「監督管理」,將修訂草案第一章、第九章、第十章中有關具體監管制度的規定移至該章。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1月26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部分全國人大代表、科學技術人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科技型企業、技術交易市場代表,就修訂草案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出台時機、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與會人員普遍認為,為應對百年變局、實現科技自立自強,修法正當其時,意義重大。修訂草案貫徹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關於科技創新重大決策部署,在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成果轉化、區域科技創新、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等方面增加系列規定。修訂草案經過修改,內容更加豐富、措施更加完善,已經比較成熟,建議儘快審議通過。法律頒布實施後,將為全面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與會人員還對修訂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對有的意見予以採納。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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