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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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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8月31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3年/第六號
——2023年8月31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2023年8月31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8月28日下午對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8月28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司法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建議,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等方式,加強對行政複議案件辦理的指導,進一步提升辦案質量。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務院行政複議機構可以發布行政複議指導性案例。

二、有的常委委員、地方提出,實踐中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的情況比較複雜,對其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複議案件,不宜一律由派出機構所屬工作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管轄,建議作出相對靈活的制度安排。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關於派出機構管轄的規定修改為:「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派出機構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複議案件,由本級人民政府管轄;其中,對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按照行政區劃設立的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轄。」

三、有些常委委員提出,賦予申請人、第三人的委託代理人查閱、複製有關材料的權利,有利於更好實現申請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在修訂草案中予以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四、有的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建議,對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加大監督力度,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機關可以直接約談被申請人的有關負責人或者予以通報批評。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就行政複議範圍、完善審理程序、及時出台配套規定、加強法律實施宣傳等提出了一些具體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上述意見涉及的問題,有的已在相關法律法規中作出規定,有的涉及法律的具體執行,有的可在本法實施條例和配套規定中進一步明確,建議有關方面認真研究落實,儘快修改實施條例、完善配套規定,紮實做好法律宣傳工作,切實保障法律有效貫徹實施。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修訂後的行政複議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4年1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8月3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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