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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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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6月26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3年/第六號
——2023年6月26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2023年6月26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袁曙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現行行政複議法於1999年施行,並於2009年和2017年分別對部分條款作了修改。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行政複議工作。2020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行政複議體制改革方案》。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發揮行政複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和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黨中央決策部署,鞏固改革成果,完善、優化行政複議制度,有效發揮行政複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作用,司法部起草了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訂草案包括總則、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受理、行政複議審理、行政複議決定、法律責任、附則,共7章86條。

2022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印發部分全國人大代表、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地方人大和基層立法聯繫點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訂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座談會聽取部分全國人大代表、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專家學者的意見,赴有關地方調研,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並就修訂草案中的主要問題與有關方面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2023年6月1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司法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6月19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些常委委員、單位、地方、基層立法聯繫點、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立法目的和行政複議原則。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二是在行政複議機關履職的原則中完整體現「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要求。三是發揮調解在行政複議中的作用,將修訂草案第三十四條關於調解的內容移至總則中規定,明確調解向前延伸至行政複議案件審理前,將「審理」修改為「辦理」。

二、有些常委委員、部門、單位、地方、基層立法聯繫點、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擴大行政複議範圍,完善行政複議範圍有關規定,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將行政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納入行政複議範圍,明確行政協議包括「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明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包括「拒絕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二是將行政複議不受理事項中的「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修改為「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三是刪去行政複議不受理事項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的規定。

三、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單位、地方、基層立法聯繫點、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完善行政複議審理程序和決定體系,充分保障申請人合法權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確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機構在調查取證、約談和移送違法線索等環節中的職責。二是規定行政複議機構適用一般程序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因當事人原因不能聽取意見的,可以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三是對於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將「可以按照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處理」修改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四是增加規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行政複議機關調查取證後查清事實和證據」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變更該行政行為。五是將行政複議期間有關「十日」的規定明確為工作日。

四、有些常委委員、部門、單位、地方、基層立法聯繫點、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明確行政複議委員會的定位、提請行政複議委員會諮詢的情形以及諮詢意見的作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行政複議委員會就行政複議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共性問題進行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二是明確行政複議機構審理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等行政複議案件,應當提請行政複議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三是增加規定,行政複議機構審理申請人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複議案件,應當提請行政複議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四是增加規定,提請行政複議委員會諮詢的案件,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將諮詢意見作為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重要參考依據。

五、有些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單位、地方、基層立法聯繫點、專家建議,增加對行政複議決定書的公開要求,以公開促公正,加強監督。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根據被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行為的公開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行政複議決定書向社會公開。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6月2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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