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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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2月24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2021年)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一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2月22日上午對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為貫徹落實中央人大工作會議精神和黨中央關於加強人大經濟工作監督的部署要求,對本決定作出修訂是必要的,修訂草案比較成熟,贊成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2月22日下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修訂草案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的初步審查,參照本決定第三條、第六條的規定執行。有的意見提出,第六條不是關於初步審查的規定,是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期間審查的規定,修訂草案的相關表述不嚴謹,建議完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其中的「初步審查」修改為「初步審查和審查」。

二、修訂草案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委託」,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對特別重大建設項目相關議案進行初步審查並提出審查報告。有的意見建議將其中的「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委託」修改為「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安排」。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三、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關於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金融工作的時間由「每年六月」修改為「每年十月」。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四、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本決定經修訂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並增加相應規定。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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