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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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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1年)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2日上午对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部署要求,对本决定作出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比较成熟,赞成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2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参照本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有的意见提出,第六条不是关于初步审查的规定,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期间审查的规定,修订草案的相关表述不严谨,建议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其中的“初步审查”修改为“初步审查和审查”。

二、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委托”,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相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有的意见建议将其中的“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委托”修改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安排”。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金融工作的时间由“每年六月”修改为“每年十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四、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本决定经修订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增加相应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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