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銜級制度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 | 關於《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銜級制度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銜級制度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2月28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銜級制度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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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2月27日上午對《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銜級制度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士兵銜級制度是軍人銜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士兵銜級制度以立法形式專門作出決定,有利於推進高素質專業化士兵隊伍建設,有利於確保士兵制度改革於法有據、穩妥推進,是履行憲法職責、貫徹落實憲法關於軍人銜級制度的具體體現,贊成將決定草案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2月27日中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中央軍委辦公廳軍委法制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中央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決定草案關於士兵軍銜性質、等級、稱謂等制度的規定,以及由中央軍委規定銜級年限等具體管理制度的規定,符合憲法的精神和要求,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決定草案導語段規定:「為了貫徹黨中央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總體方案,根據憲法,現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以下稱士兵)的銜級制度作出如下決定」。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完善上述表述,做好政策文件的法律轉化。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為:「為了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加強軍隊的指揮和管理,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根據憲法,現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銜級制度作如下決定」。
二、決定草案第七條規定:「士兵必須按照規定佩帶與其軍銜相符的軍銜標誌。」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對士兵軍銜標誌的式樣和佩帶辦法作出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規定:「士兵軍銜的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本決定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2年3月3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決定草案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銜級制度的決定(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決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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