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 关于《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2月2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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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2月27日上午对《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士兵衔级制度是军人衔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士兵衔级制度以立法形式专门作出决定,有利于推进高素质专业化士兵队伍建设,有利于确保士兵制度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是履行宪法职责、贯彻落实宪法关于军人衔级制度的具体体现,赞成将决定草案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2月27日中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央军委办公厅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关于士兵军衔性质、等级、称谓等制度的规定,以及由中央军委规定衔级年限等具体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要求,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决定草案导语段规定:“为了贯彻党中央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总体方案,根据宪法,现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以下称士兵)的衔级制度作出如下决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完善上述表述,做好政策文件的法律转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为了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加强军队的指挥和管理,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根据宪法,现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作如下决定”。
二、决定草案第七条规定:“士兵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军衔标志。”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士兵军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办法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士兵军衔的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2年3月3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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