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200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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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附 |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條修改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徵、減征、停徵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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