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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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2007年12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6月30日
(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2018年)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附: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011年)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後)。」

  二、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第九條中的「七日內」修改為「十五日內」。

  四、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修改為: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1500元的 3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註: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減除費用後的餘額。)

  五、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修改為:

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15,000元的 5
2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35

  (註: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

  本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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