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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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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1983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1986年9月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1989年)
(1986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八條關於縣、鄉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的規定,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在一九八七年年底以前進行換屆選舉。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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