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1986年)
外观
| 本件法律已于2025年12月27日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事实上已经失效。 |
|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198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1986年9月5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1989年) |
| (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的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一九八七年年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