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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副主席休假或者外出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接受外國使節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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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副主席休假或者外出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接受外國使節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5年12月28日
(1955年12月28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副主席休假或者外出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接受外國使節。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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