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條例和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外觀
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條例和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6年5月4日 |
根據1987年11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廢止 |
(1956年5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
1956年5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議:批准湘西苗族自治州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制定的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條例和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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