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和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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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和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6年5月4日
根据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废止
(1956年5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956年5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批准湘西苗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的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和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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