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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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烈士紀念日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1日於北京市 (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
2015年7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 |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現行憲法是對1954年制定的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繼承和發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為了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
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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