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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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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於2006年1月1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05年)廢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的決議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7年10月23日
根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廢止
(1957年10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二次會議通過)

  1.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
  2. 國務院命令(1957年19月)

  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二次會議決議:原則批准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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