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性區域組織的建議
外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性區域組織的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1997年2月1日 發布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性區域組織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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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4年8月31日通過的《關於鄭耀棠等三十二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所提議案的決定》的規定,「港英最後一屆立法局、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區議會於1997年6月30日終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鑑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區域組織難以於1997年7月1日及時產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成立臨時性區域組織即臨時區議會、臨時市政局和臨時區域市政局有利於平穩過渡。現就有關事宜提出如下建議:
一、臨時性區域組織的組成和具體產生辦法
臨時性區域組織議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命。建議行政長官在任命臨時性區域組織議員時把原港英最後一屆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和區議會的議員作為考慮的人選。
臨時區議會、臨時市政局和臨時區域市政局的議員人數,分別比港英最後一屆區議會、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的議員人數增加四分之一左右。
二、臨時性區域組織的任期
臨時性區域組織的任期至第一屆區域組織產生為止。第一屆區域組織的產生時間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決定。
三、臨時性區域組織的職權
臨時性區域組織的職權必須與基本法第97條的規定相符合。臨時市政局和臨時區域市政局得作為功能團體選舉的組別參與選舉產生第一屆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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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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