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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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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沿革
制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命令

  1.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84)衛署健保字第 8400544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
  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89)衛署健保字第 089003646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2 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3.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90)衛署健保字第 09000118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之附表一之四、一之六、二之三、二之五、三之三、三之五
  4.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91)衛署健保字第 091002141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52600038號令修正發布第 7、10、10-1、2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0-3 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62600298號令修正發布第 6、7、10 條條文及第 16 條條文之附表二
  7.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82660202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6 條條文;增訂第 15-1 條條文
  8.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02660002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9.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02660241號令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之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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