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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範圍規定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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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範圍規定
制定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組織部
2020年3月3日
2019年12月23日制訂

  第一條 為了明確公務員範圍,規範公務員管理,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務員範圍確定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從中國國情出發,體現我國政治制度的特色,符合幹部人事管理的實際。

  第三條 公務員是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是人民的公僕。列入公務員範圍的工作人員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履行公職;

  (二)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三)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第四條 下列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列入公務員範圍:

  (一)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

  (三)各級行政機關;

  (四)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

  (五)各級監察機關;

  (六)各級審判機關;

  (七)各級檢察機關;

  (八)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

  第五條 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人員;

  (二)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工作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及其向黨和國家機關等派駐或者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四)街道、鄉、鎮黨委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人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人員;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鄉、鎮人民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八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 各級監察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國家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領導人員;

  (二)國家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機關及其向黨和國家機關等派駐或者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十條 各級審判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第十一條 各級檢察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第十二條 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二)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四)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五)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六)中國致公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七)九三學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八)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工商聯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人事關系所在部門和單位不屬於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機關的,不列入公務員範圍:

  (一)中國共產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委員會候補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

  (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委員;

  (四)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常委和專門委員會成員。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地方工商聯執行委員、常務委員會成員和專門委員會成員。

  第十四條 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登記後,方可確定為公務員。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附件一《公務員範圍規定》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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