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外交部關於中國公民非法持用外國護照有關問題的通知
公安部、外交部關於中國公民非法持用外國護照有關問題的通知 公通字〔1990〕64號 1990年6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外交部 |
文件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各駐外使、領館(處):
近來,各地陸續發現一些因私出國或到港澳的中國公民,出境後在外國或港澳取得外國護照,也有的人在出境前就搞到外國護照,企圖以外籍人身份出境。他們中多數是通過其在香港或國外的親屬代為辦理的所謂「投資移民護照」,也有的是花高價從私人手中購買的,其中有些是假護照。這類人員所持的護照,目前發現的有玻利維亞、湯加、伯利茲、尼加拉瓜、厄瓜多爾、秘魯、巴拿馬、毛里求斯、阿根延、哥倫比亞、泰國、菲律賓等國的護照。有些國家為吸收外匯而大量出賣護照,實際上並不允許持照人前往該國定居,也不承認他們具有該國國籍。國際上也出現了一些販賣護照的集團從事倒賣護照生意,藉以牟取暴利。購買這類護照的中國公民不是為了前往發照國定居,而是作為跳板,假道去第三國或香港,也有以外國人身份出入我國境並在境內從事商務活動的。其中有一些人在國內利用外國護照搞詐騙活動,有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人購買這種護照是為了逃避打擊和懲罰。目前非法持有外國護照的人有增多的趨勢,已在邊防檢查、國籍和其他正常管理工作等方面造成混亂。如不及時、妥善處理,將會危害社會穩定和治安秩序,給出入境管理工作造成混亂,給國家利益和中國公民個人利益造成損失。根據我國國籍法規定,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除退出中國國籍或定居在外國(必須持有足資證明其真正在外國定居的有關證件、證明,並在事實上定居外國),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人員外,我一律不承認中國公民所持有的外國護照,各地公安機關和各駐外使、領館要認真審查,對於我不承認的外國護照可做如下處理:
1.拒發籤證。
2.做上不承認該護照的標記。遇有誤發籤證的,先將其中國簽證註銷,再在簽證內劃紅色不承認標記「×」(在簽證內劃對角線)。我駐外使、領館在受理其簽證申請時,如發現屬我不承認的護照,可先在其護照上加蓋「L」字簽證,再將簽證註明「作廢」,並做上不承認標記。對持有不承認標記護照的人員,我簽證機關不受理其簽證申請;公安機關不為其辦理外國人居留手續;口岸邊防檢查站可阻止其使用該護照入出國境。
3.持有非法護照的人沒有違法活動的,可將其護照作上不承認標記後退還本人;使用該護照在國內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在查處的同時,沒收該護照。
4.我駐外使領館(處)在受理簽證申請的審查中,如無法確定其出國身份或因情況複雜難以判定,可將審查材料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審批。
上述規定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告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執行一段時間後再制定具體辦法。
一九九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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