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中国公民非法持用外国护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中国公民非法持用外国护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1990〕64号 1990年6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外交部 |
文件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驻外使、领馆(处):
近来,各地陆续发现一些因私出国或到港澳的中国公民,出境后在外国或港澳取得外国护照,也有的人在出境前就搞到外国护照,企图以外籍人身份出境。他们中多数是通过其在香港或国外的亲属代为办理的所谓“投资移民护照”,也有的是花高价从私人手中购买的,其中有些是假护照。这类人员所持的护照,目前发现的有玻利维亚、汤加、伯利兹、尼加拉瓜、厄瓜多尔、秘鲁、巴拿马、毛里求斯、阿根延、哥伦比亚、泰国、菲律宾等国的护照。有些国家为吸收外汇而大量出卖护照,实际上并不允许持照人前往该国定居,也不承认他们具有该国国籍。国际上也出现了一些贩卖护照的集团从事倒卖护照生意,借以牟取暴利。购买这类护照的中国公民不是为了前往发照国定居,而是作为跳板,假道去第三国或香港,也有以外国人身份出入我国境并在境内从事商务活动的。其中有一些人在国内利用外国护照搞诈骗活动,有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购买这种护照是为了逃避打击和惩罚。目前非法持有外国护照的人有增多的趋势,已在边防检查、国籍和其他正常管理工作等方面造成混乱。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将会危害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给出入境管理工作造成混乱,给国家利益和中国公民个人利益造成损失。根据我国国籍法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除退出中国国籍或定居在外国(必须持有足资证明其真正在外国定居的有关证件、证明,并在事实上定居外国),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外,我一律不承认中国公民所持有的外国护照,各地公安机关和各驻外使、领馆要认真审查,对于我不承认的外国护照可做如下处理:
1.拒发签证。
2.做上不承认该护照的标记。遇有误发签证的,先将其中国签证注销,再在签证内划红色不承认标记“×”(在签证内划对角线)。我驻外使、领馆在受理其签证申请时,如发现属我不承认的护照,可先在其护照上加盖“L”字签证,再将签证注明“作废”,并做上不承认标记。对持有不承认标记护照的人员,我签证机关不受理其签证申请;公安机关不为其办理外国人居留手续;口岸边防检查站可阻止其使用该护照入出国境。
3.持有非法护照的人没有违法活动的,可将其护照作上不承认标记后退还本人;使用该护照在国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在查处的同时,没收该护照。
4.我驻外使领馆(处)在受理签证申请的审查中,如无法确定其出国身份或因情况复杂难以判定,可将审查材料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上述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执行一段时间后再制定具体办法。
一九九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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