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教育部關於加強少年管教所工作的意見
公安部、教育部關於加強少年管教所工作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教育部 1965年5月15日 |
文件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教育廳、局(不發西藏):
目前,全國已有二十六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了少年管教所。幾年來,各地對少年犯罪分子基本上是按照半天學習、半天勞動的辦法教育改造的,因而,改造效果也是比較好的。
但是,也有些地區,對於少管所的工作方向不夠明確,有的偏重於文化教育,有的過多地強調生產勞動,與勞改隊差不多。在管理上,有的與成年犯混押在一起,不加區別,甚至進行打罵虐待。有的把一些不該收容的少年兒童也收容了進來。這些情況說明,對少管所的性質、任務、收容界限、管理教育等問題,在有的地方還未完全解決。
為了加強少管所的工作,提高改造質量,根據各地辦所的經驗,提出以下改進意見,請各地研究試行。
一、少管所是對犯罪少年實行強制教育改造的場所。在過渡時期,我們和資產階級爭奪下一代的鬥爭是長期的、複雜的。犯罪少年是被資產階級毒害和腐蝕的受害者。少管所的任務,就是要把他們爭取教育改造過來。但是,由於犯罪少年都染有不同程度的惡習,因此,對他們必須適當地給予強制。這種強制是教育改造的一種必要手段,其目的是通過強制教育改造,把受資產階級思想侵蝕和沾染舊社會惡習的犯罪少年,改造成為有一定的社會主義覺悟和文化的勞動者。為了實現這個目的,少管所應當在認真貫徹改造教育為主的方針下,實行半耕(工)半讀的制度。
在安排學習和勞動生產時,要從改造出發,從他們出所後就業着想,並要根據年齡大小,規定不同的勞動、學習時間,不足十六周歲的,一般應當是半天勞動、半天學習。年滿十六周年以上的,勞動時間可以多一些,以便從勞動技能上為其將來就業打下基礎。
二、收容管教的對象,應當是年滿十三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犯罪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社會上無法管教的犯罪少年。其中,家住農村或縣鎮、專屬市的,原則上不收容。患有精神病、惡性傳染病,嚴重痼疾的,一律不准收容。對收容管教的,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批准。
少管所對新收容的犯罪少年,要進行身體檢查和案情複查工作,發現有不符合收容條件的,要及時提請批准機關處理。
三、管教期限,一般為半年至三年,由批准機關確定。少管所要使他們在期滿的時候,達到改邪歸正的標準:
(1)認罪認錯;
(2)熱愛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
(3)養成愛勞動、守紀律的好習慣。
對改造表現突出好的,可以提前解除,對有重新犯罪行為或改造表現很壞的,可以適當延長管教期限。提前解除和延長期限,都要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批准。
對年滿十八周歲而管教期限或剩餘刑期在三年以內的,一般不要轉到勞改隊或勞教隊,以免受成年犯的影響。
四、對犯罪少年要有計劃地進行政治、文化和技術教育。
政治思想教育必須占第一位,以階級教育、社會主義道德教育和勞動教育為主要內容。教育方法,要抓好活的思想教育,因人施教;同時要編選教材,上好政治課。還要充分運用英雄模範人物的光輝形象和組織參觀、展覽、看電影、講革命故事、請人作報告、家屬規勸等方法,配合進行教育。教育要講究效果,避免形式主義。
文化教育課程要比普通學校少。對已有高小文化的,主要從就業出發,着重進行語文(包括應用文)、數學(包括珠算)等實用知識教育。對不足高小文化的,可參照社會小學的課程,進行文化教育。
生產技術教育應當按照「幹什麼,學什麼」的原則,緊密結合勞動生產講解生產知識和操作規程,有條件的還可適當地講授一些有關生產的基礎理論知識。
五、少管所要有固定的勞動生產場所,使犯罪少年都能參加一定的生產勞動,以樹立勞動觀點,培養勞動習慣,學會一定的生產技能。生產方向,應當貫徹以農業為主的原則。目前,從事工業生產的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籌辦一些農副業生產,搞半工半農。對少管所的生產,不能當作勞改企業來要求,在分配生產任務時一定要留有餘地。
六、對犯罪少年的管理,應當根據他們的特點,既要有嚴格的紀律和制度,又要適當地開展文娛體育活動,在他們當中樹立起一種誠實、勤儉、嚴肅、活潑的風氣。管教犯罪少年必須採用循循善誘、艱苦細緻的方法,絕對禁止帶戒具和打罵虐待。少管所要取消禁閉室、集訓隊、嚴管隊,也不要使用武裝看守,原來設有崗樓、電網的,要一律拆除。家屬接見不要限制過嚴,使他們不斷得到家屬的規勸。
在生活、衛生上要予以重視。對判刑和收容管教的犯罪少年,一律實行供給制。主、副食的供應,要與當地半工半讀學生的定量標準相同。伙食、被服和日用必需品,一般可稍高於勞改犯的標準,保證及時供應。
七、對解除管教和刑滿釋放的犯罪少年,必須及時處理,妥善安置。家住農村的,要一律送回參加農業生產。家住城市的,由當地公安部門和教育部門協助其家長予以安置,派出所要給辦理落戶手續。釋放前不必徵求當地意見,但對家住外省的,要派幹部遣送,本省的可通知家長領回。對無家可歸的少年,應當商請民政部門收容安置,少管所不搞留所就業。
八、少管所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理(有的省也可委託省轄市管理)最好設在省會或比較適中的城市郊區。
少管所應設正、副所長和政委,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所長、政委分工負責制。幹部和教員(不包括看守人員)一般可按被管少年的百分之十二配備。其中,班幹部和教員應占百分之六十。
各地必須選擇政治可靠,思想進步,作風正派,並有一定的政策和文化水平的人做少年管教工作。同時在工作中要有嚴格的要求,每一個班幹部和教員,既要作管理教育工作又要跟班勞動,使言教與身教結合起來,成為被管少年的表率。現有工作人員中不適於作少管所工作的,要堅決調離。數量不足的,應由公安部門和教育部門分別負責充實起來。
以上意見,各地在試行中有何問題,希隨時報告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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