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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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 136 號
公安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有關行政審批制度和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文件規定,公安部決定對以下4件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刪去《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2001年6月6日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令第59號)第五條第二款、第七條第四項,第七條其他各項順延;將第七條第九項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刪去《保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號)第四條第五項和第九條,其他各條款項順延。
三、刪去《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號)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其他各項順延。
四、刪去《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號)第七條第一項中的「註冊資本30萬元以上」、第八條第一項中的「註冊資本200萬元以上」、第九條第二項中的「註冊資本400萬元以上」、第十條第一項中的「註冊資本200萬元以上」、第十一條第二項中的「註冊資本400萬元以上」;刪去第十二條第一項,其他各項順延;刪去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十八條第五項中的「驗資證明」。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郭聲琨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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