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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對反動會道門鬥爭問題座談會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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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對反動會道門鬥爭問題座談會的通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56年10月8日

  二局在8月召開了一個座談會,研究如何進一步加強同反動會道門鬥爭的問題。到會的有湖南、河南、湖北、江西、四川、雲南、山東、福建、河北、甘肅等10個省的政保處、科長。從會議反映的情況看來,自全國解放以來,各地經過對反動會道門的取締運動、歷次社會鎮反運動以及幾年來的偵破工作給了反動會道門嚴重的打擊。全國農業發展綱要4、5兩條貫徹後和對反革命開展政治攻勢以來,又有許多沒有受過打擊的道首投案自首。經過這一系列的鬥爭,大部地區已經肅清或基本肅清了反動會道門的有組織的活動,反動會道門的勢力大大地削弱了,活動範圍縮小了。但是對反動會道門的打擊程度各地是有所不同的。有些地方對會道門取締不徹底,即取締了一部份,還有一部份沒有取締,也有的只打擊了其道首對其組織未作徹底清理,不少地方由於在取締之後放鬆了工作,會道門又重新活動了起來。因此,反動會道門的殘餘勢力仍有一個不小的數量,其破壞活動仍然是一個嚴重問題。今年上半年在河北、河南、四川、湖南等8省就破獲了反動會道門案件489件,占農村破案總數的46%。並在10個省內發現和破獲16種反動會道門陰謀組織騷亂暴動案件27起,自封「皇帝」的有14人。在個別地方已發現有的逃亡道首被海外特務機關派回進行特務活動,有的秘密與逃亡國外的道首聯繫。根據上述情況,我們認為對殘餘的反動會道門還必須有計劃地再給以若干次打擊才能根本肅清。

  目前對反動會道門的鬥爭存在的問題是,許多地方在取締會道門之後,放鬆了經常的鬥爭,沒有針對其隱蔽活動系統地開展偵察工作。因此,不能全面掌握其活動情況和系統的給以打擊。其次是不少地方存在着單純依靠偵察破案解決會道門問題的想法,忽視發動與組織群眾同反動會道門進行鬥爭。雖然也破了一些案,也抓了不少會道門頭子,但仍然不能根本肅清。第三是對會道門的政策界限不夠明確,打擊面過寬,對於一部份因有迷信思想而參加反動會道門的落後群眾,沒有很好地進行爭取教育工作,有不少地方把這部份落後群眾當作反革命予以打擊。

  針對上述情況,會議上提出今後同反動會道門的鬥爭的幾個意見:

  ①同會道門的鬥爭仍然是今後一項重要任務。由於會道門目前還存在一個不小的數量,其活動帶有一定的群眾性,並有一套秘密活動的方法和經驗,我們決不能輕視這個敵人,如果認為經過一次取締和幾次打擊就可以解決問題,事實證明這簡單的想法是錯誤的。對會道門必須進行經常的工作,系統的反覆的鬥爭才能根本肅清,對會道門既需要進行秘密的偵察工作,又需要廣泛的發動群眾起來與之鬥爭,忽視任何一個方面都是不對的,應該把兩個方面的工作密切結合起來。今後同反動會道門的鬥爭,一般的不要採取全面取締,主要是通過偵察破案打擊其破壞活動。但個別反動會道門的殘餘勢力仍然雄厚的地區,有準備的發動群眾,進行取締也是可以的。

  ②必須有系統的開展對會道門的偵察工作。由於會道門的活動大部已轉入秘密,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有系統的開展偵察工作,才能掌握其全面情況,控制其活動,有系統的給以打擊,克服目前存在的零打碎敲的缺點。要系統的開展偵察工作就必須按照現有會道門的組織派系,有計劃的布置我們的特情力量,各地應當從在押的犯人中物色特情對象打入會道門組織,也可以從會道門組織中選擇對象爭取其秘密自首為我所用。特情的數量不宜過多,應布置在主要環節及其領導分子中。其次破案也必須加強計劃性,先打那一部分,後打那一部分,事先應計劃好,要求在打掉這一部分後對另一部分情況還能繼續了解。偵察工作的對象應放在那些一貫利用會道門組織和群眾迷信思想進行秘密恢復和發展組織活動、陰謀組織騷亂暴動、有計劃的針對黨和政府政策進行造謠破壞以及勾結帝國主義、蔣匪特務的反動會道門頭子、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等身上。不要把參加會道門活動只有迷信思想的落後群眾也列為偵察對象。對會道門案件的偵察一般不宜把時間拖得太長,要在迅速弄清情況取得證據後就及時破案,防止其造成危害。

  ③必須發動群眾與會道門進行鬥爭。由於會道門活動的面還很廣,帶有一定的群眾性,因此必須發動群眾協助公安機關與之進行鬥爭,光靠公安機關的力量是不夠的。公安機關應當經常把會道門的活動情況在各種群眾場合,向群眾進行宣傳,揭露它們的陰謀和罪惡,提高群眾的警惕性,並告訴群眾一些監視、限制反動會道門活動的方法,將政府對待會道門的政策向群眾解釋清楚。對已破獲的案件,可選擇一些有教育意義的予以公布,使群眾知道,今後破獲了會道門案件應及時公布,不能拖得時間過久。此外,還可利用一些悔過較好的分子向群眾現身說法。總之,應通過多種形式,向群眾宣傳,揭露會道門的欺騙,提高群眾覺悟,只有把群眾工作做好,會道門才會失去活動的市場。

  ④嚴格區別應打擊的對象和應爭取的對象。

  應打擊的對象確定為以下5種:

  1、漏網潛逃繼續進行現行破壞或經過判刑管制後仍有嚴重破壞活動的反動會道門頭子和骨幹分子;

  2、歷史上有嚴重罪惡,民憤很大的反動會道門頭子;

  3、利用反動會道門組織進行反革命破壞活動的各種反革命分子;

  4、利用反動會道門組織進行騷亂暴動的主要分子;

  5、利用群眾迷信思想進行敲詐勒索、姦污婦女造成嚴重罪行的犯罪分子。

  對於已經停止活動的分子(包括道首在內)和參與反動會道門活動或騷亂暴動的一般分子,都應該堅決爭取,公安機關應結合其他有關部門(如青年、婦女、文教、衛生等部門)對他們進行耐心的教育工作,破除其迷信思想,使他們與反動會道門頭子劃清界限。只有將這部分群眾爭取過來,才能使會道門頭子完全陷於孤立。只注意打擊少數反動會道門頭子,而不注意爭取被他們利用的落後群眾,或者對一部分落後分子採取歧視和打擊的辦法都是錯誤的,不利於我們的鬥爭,因此應當把打擊與爭取工作同時重視起來。

只要我們重視這一鬥爭,積極地工作,正確的執行黨對會道門的政策,就能夠在今後兩年內,將反動會道門的破壞活動從組織上予以消滅。

  ⑤今年冬季的工作布置:

  1、各地應根據地區的不同情況和反動會道門的派系組織,選擇一個縣做些典型調查研究,有計劃的摸一下反動會道門的基礎,打擊程度,目前活動情況,進一步熟悉反動會道門情況。調查結果,在年底報來。

  2、加強對反動會道門案件的偵破工作。各地對現有案件應進行一次清理,對於只有迷信活動沒有政治破壞行為的案件應撒銷專案偵察,可根據情況給以適當的教育或批評。需要偵察的案件,逐個作出偵破計劃,組織力量加強偵破,搞清其組織領導活動情況及時破案。災區的公安機關注意打擊會道門利用群眾困難進行破壞活動。

  3、要充分利用當前對敵鬥爭的有利時機,將在逃的反動會道門頭子,按他們犯罪的程度分別進行處理。需要逮捕的,應積極查明下落,設法逮捕歸案;不需要逮捕的,應結合對反革命的政治攻勢和在農村中對地主、富農、反革命分子的規劃工作,將他們爭取回來,交清問題,安置生產。

  ⑥幾項制度的規定:

  1、反動會道門案件立案偵察、破案需經公安處批准,報省公安廳備案,並將破案總結送公安部一分。

  2、與敵特有勾結或與逃亡海外的道首有聯繫的案件以及涉及宗教、華僑中的中上層分子等方面的案件的立案、破案需經省公安廳批准,並報公安部備案。

  3、涉及兩個地區以上的需要統一組織偵察的案件立案、破案,需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並組織偵察。

  4、公安部3月17日關於五類案件的報告制度的規定,其中會道門案件可按以上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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