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整頓非公安部門成立的「派出所」、「民警隊」、「專業警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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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整頓非公安部門成立的「派出所」、「民警隊」、「專業警察」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
  近兩年來,一些城市的城建、衛生、環保、工商管理、文化、公用事業等部門,為了維護與各自業務有關的公共秩序,按業務系統成立了一批「派出所」、「民警隊」和「專業警察」。其方式,大多採取由這些業務部門出編制、出入、出經費,由公安機關價撥警服和武器彈藥,實行以這些部門領導為主的雙重領導。如瀋陽市城建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局,在七個公園、兩個綠化大隊、兩個農貿市場和故宮,建立了十二個「治安」派出所;公用事業局、交通局建立了三個「治安」隊。杭州市建立了園林民警隊、市政衛生民警隊、公共交通派出所。哈爾濱市成立了環境衛生專業民警隊,還設有管工商市場、漁業、公共交通、園林綠化等專業民警。北京、上海、廣州、武漢、太原、貴陽等市都建立了衛生民警,江蘇南京、常州,湖北沙市,廣東肇慶等市都建立了城建民警。有的地方大學、醫院、科研所、百貨商場、養雞場、軍隊機關家屬大院等單位也已經建立或要求建立類似的派出所。
  上述非公安部門建立的「派出所」、「民警隊」和「專業警察」,在維護各自的工作、生產、科研、生活和公共秩序上起了一定作用。但是,按照一九五七年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和一九五四年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的規定: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人民警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和地方各級公安機關的領導。」「公安派出所是市、縣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機關。」「公安派出所在市、縣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的直接領導下進行工作。」同時,對人民警察的職權,政治、業務素質,都有明確規定和嚴格要求。如果非公安部門都成立「派出所」、「民警隊」、「專業警察」,這顯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人民警察的性質,也搞亂了國家警察體制,特別是把一些不屬於公安機關職權範圍的事,讓警察去管,更會引起群眾不滿,政治影響也不好。
  國務院領導同志曾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提出建立市場管理隊伍問題時指出,不要叫警察,可稱市場監督員,規定統一的制服,佩戴一定的標誌,賦予規定的職權,由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起草一個條例,報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正在按此辦理。
  對於非公安部門現已建立起來的各種「派出所」、「民警隊」和「專業警察」(不含按國務院[1980]310號文件建立的經濟民警),請你們把情況摸清楚,提出具體整頓方案,報請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有步驟地進行整頓。對非公安部門為維護與各自業務有關的公共秩序建立的「派出所」、「民警隊」、「專業警察」,可參照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辦法,更換別的名稱,不着警服,不再叫人民警察。對確實屬於維護社會治安的需要,應該設立的派出所,例如,少數地處偏遠和城鄉結合部的重要大型工礦企業、科研單位的派出所,少數治安情況複雜的汽車站、碼頭等維護公共交通秩序的派出所,參觀、遊覽人員集中的大公園、商場、名勝古蹟等維護治安的派出所,如果公安編制一時解決不了,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保留。但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組織、思想、紀律作風的整頓。人員必須由公安機關按幹警條件選配和訓練,並實行以公安機關領導為主的體制。
  請將整頓情況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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