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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辦公廳關於反革命社會基礎的統計界限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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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反革命社會基礎的統計界限的說明
1959年1月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辦公廳
公安建設1959年第三期p.4 刊載

反革命社會基礎是指能夠滋生反革命分子和可資反革命利用進行破壞活動的反動階級殘餘和社會階層,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地主、富農、資本家及其家庭中的成年成員和雖未成年,但已經參加社會活動的人員。

2.敵偽軍政警憲人員。包括敵偽軍隊的尉級以上軍官和所有憲兵;敵偽政府的保長和主要科員以上人員;敵偽警察系統的警長以上人員,以及某些敵偽警察統治嚴重地區的警察。

3.參加特務外圍組織未定案為特務的分子;地下建軍武裝和地主還鄉武裝中沒有以反革命分子論的骨幹分子,以及雖非骨幹,但表現不好,有危害治安危險性的分子。

4.反動會道門的中小道首和辦道人員。

5.反動黨團骨幹中未以反革命論的分子及一般反動黨團中的活動分子。

6.反革命分子家屬。包括受到殺、關、管處分的和外逃漏網的反革命分子家庭中的成年人,和雖未成年,但已經參加社會活動的人員。

7.刑滿釋放人員,刑滿留場就業人員,解除管制的人員,摘掉地富反壞右五類分子帽子的人中又表現不好的人員,經過寬大處理未予逮捕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

8.右派分子,反社會主義分子和地方民族主義分子。

9.宗教中的反動分子。

10.沒有改造好和還未洗手的巫婆神漢及其他迷信職業者。

11.解放以前或解放初期當過土匪,因情節比較輕微未以土匪分子論處,但仍有危害治安危險性的分子。

12.在資本主義國家使領館、商務代辦處和其他軍事、政治、經濟、文化等機構和企業中任過職務,政治上表現不好的分子,以及與這些機構和企業中的帝國主義分子有過密切聯繫的分子。

在計算上述反革命社會基礎數字時,以下幾種人不應當包括在內:(一)已經成為我黨員、團員和建設社會主義積極分子的人;(二)已經參加我黨、政機關工作,成為正式工作人員,和已經參加我軍的人員;(三)大義滅親,幾年來一貫對反、壞分子作鬥爭,有顯著表現的反、壞分子的家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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