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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反革命社会基础的统计界限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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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革命社会基础的统计界限的说明
1959年1月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
公安建設1959年第三期p.4 刊載

反革命社会基础是指能够滋生反革命分子和可资反革命利用进行破坏活动的反动阶级残余和社会阶层,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地主、富农、资本家及其家庭中的成年成员和虽未成年,但已经参加社会活动的人员。

2.敌伪军政警宪人员。包括敌伪军队的尉级以上军官和所有宪兵;敌伪政府的保长和主要科员以上人员;敌伪警察系统的警长以上人员,以及某些敌伪警察统治严重地区的警察。

3.参加特务外围组织未定案为特务的分子;地下建军武装和地主还乡武装中没有以反革命分子论的骨干分子,以及虽非骨干,但表现不好,有危害治安危险性的分子。

4.反动会道门的中小道首和办道人员。

5.反动党团骨干中未以反革命论的分子及一般反动党团中的活动分子。

6.反革命分子家属。包括受到杀、关、管处分的和外逃漏网的反革命分子家庭中的成年人,和虽未成年,但已经参加社会活动的人员。

7.刑满释放人员,刑满留场就业人员,解除管制的人员,摘掉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帽子的人中又表现不好的人员,经过宽大处理未予逮捕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

8.右派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和地方民族主义分子。

9.宗教中的反动分子。

10.没有改造好和还未洗手的巫婆神汉及其他迷信职业者。

11.解放以前或解放初期当过土匪,因情节比较轻微未以土匪分子论处,但仍有危害治安危险性的分子。

12.在资本主义国家使领馆、商务代办处和其他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等机构和企业中任过职务,政治上表现不好的分子,以及与这些机构和企业中的帝国主义分子有过密切联系的分子。

在计算上述反革命社会基础数字时,以下几种人不应当包括在内:(一)已经成为我党员、团员和建设社会主义积极分子的人;(二)已经参加我党、政机关工作,成为正式工作人员,和已经参加我军的人员;(三)大义灭亲,几年来一贯对反、坏分子作斗争,有显著表现的反、坏分子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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