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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辦公廳關於改變外地車輛來京審批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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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辦公廳關於改變外地車輛來京審批辦法的通知
[79]公廳17號
制定機關:公安部辦公廳
1979-08-23

各省、市、自治區公安局:

中央批准的中辦發(1979)24號文件,改變了外地來京人員的審批辦法。車輛來京的審批辦法,應和這個規定一致起來,作如下改變:
一、北京附近的河北省、天津市的車輛來京,應持區、縣級以上機關介紹信。
二、其他省、市、自治區的車輛來京,屬地、市、縣的,持地、市委或專署、市政府介紹信;屬省、市、自治區直屬單位的,持省、市、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或政府辦公廳介紹信。
執行中,請從嚴掌握,並教育來京車輛駕駛人員遵守北京市卡車白天不得進入市區等有關規定。
以上,請報告黨委或革委會,並通知地、市、縣各有關部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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