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改变外地车辆来京审批办法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改变外地车辆来京审批办法的通知
[79]公厅17号
制定机关:公安部办公厅
1979-08-23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局:

中央批准的中办发(1979)24号文件,改变了外地来京人员的审批办法。车辆来京的审批办法,应和这个规定一致起来,作如下改变:
一、北京附近的河北省、天津市的车辆来京,应持区、县级以上机关介绍信。
二、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车辆来京,属地、市、县的,持地、市委或专署、市政府介绍信;属省、市、自治区直属单位的,持省、市、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或政府办公厅介绍信。
执行中,请从严掌握,并教育来京车辆驾驶人员遵守北京市卡车白天不得进入市区等有关规定。
以上,请报告党委或革委会,并通知地、市、县各有关部门。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