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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關於居民身份證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寫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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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關於居民身份證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寫問題的通知
〔86〕公(治)字14號
1986年2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對貴州省⿰亻革家人和穿青人居民身份證民族項目內容填寫問題的批覆,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按該批覆修正執行

  為了證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規定,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填寫。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同時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選用一種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的貫徹執行,並使證件式樣和項目填寫方法基本一致,對居民身份證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寫等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居民身份證正面的文字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字樣,只用漢字印製:不另加民族文字;背面的登記項目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決定同時使用本民族文字或者選用一種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印製和填寫。

  二、少數民族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交的標準相片,應當考慮到一些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如當地婦女平時不免冠的,可以不免冠照相,以保證證件相片能反映本人社會生活中的真實面目。證件同時使用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填寫的,標準相片成相規格為48×33毫米。

  三、居民身份證民族成分項目,應按照國家認定的民族名稱填寫全稱。對下列情況可以採取適當的措施解決:

  1、國家認定的民族名稱,本人有不同意見,經做工作仍堅持填寫自稱的,可在民族名稱後加注。如「納西族(摩梭)」、「苗族( 家)」;

  2、省、自治區、直轄市已認定為少數民族,但尚未明確是單一少數民族或為某一少數民族成員的,可填寫「××人」,如「橙人」。

  3、已定漢族(如穿青人)而本人有意見,仍應填寫為「漢族」。

  4、對於外國人加入國籍的,如本人的民族名稱與我國某一民族名稱相同,就填寫某一民族,如「朝鮮族」;如沒有相同民族的,本人什麼民族就填寫什麼民族,但應在民族名稱後加注「入籍」二字,如「烏克蘭(入籍)」。

  對於上述問題,既要考慮到證件法律效力的嚴肅性,又要注意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各級公安機關,特別是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數民族聚居地方的公安機關,要在人民政府領導下,在民委等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下,維護和加強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保證頒發居民身份證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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