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蘭州市愛國衛生條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蘭州市愛國衛生條例
制定機關: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蘭州市愛國衛生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蘭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蘭州市愛國衛生條例

(2014年10月30日蘭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4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廣泛動員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改善城鄉環境衛生,提高公共衛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以強化公共衛生意識,預防和控制疾病,減少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環境衛生,倡導文明衛生習慣,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為目的,由政府組織、全社會參與的社會性、群眾性衛生活動,包括環境整治、衛生創建、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工作。

第三條 本市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愛國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公共衛生的義務,應當遵守公共衛生規範,培養文明健康的公共衛生習慣,積極參與愛國衛生和衛生創建活動。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每年四月為愛國衛生活動月,全市應當集中宣傳愛國衛生知識,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第二章 組織和職責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是本級人民政府統籌愛國衛生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市、縣(區)愛衛會由本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衛生、財政、公安、建設、住房保障、城管執法、交通運輸、水務、農業、文化、體育、環保、工商、食藥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及轄區內的鐵路、民航等相關單位組成。愛衛會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 市、縣(區)愛衛會工作職責:

(一)貫徹實施愛國衛生工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統一規劃、部署愛國衛生工作;

(三)組織、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四)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價愛國衛生工作;

(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關科學研究;

(六)暢通愛國衛生建議與投訴渠道,核實、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

(七)完成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愛國衛生活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市、縣(區)愛衛會應當建立委員會會議、工作報告、重大事項協調、督查考核和社會監督等制度,加強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

第十二條 市、縣(區)愛衛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具體承擔同級愛衛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愛國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愛國衛生工作需要,為愛衛辦配備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愛國衛生組織或者指定愛國衛生工作人員,負責本轄區愛國衛生具體工作。

市、縣(區)愛衛辦可以根據工作實際,聘任專(兼)職愛國衛生監督員,宣傳愛國衛生知識,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建立衛生管理制度,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做好愛國衛生工作,並接受所在地縣(區)愛衛會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環境整治與改水改廁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制定和實施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完善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立環境衛生管理長效機制,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治理活動。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和落實環境衛生屬地化管理、「網格化」管理、「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等制度措施,提高城鄉環境衛生整治和管理水平。

沿街單位和門店應當執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規定。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加環境衛生大掃除等城鄉環境衛生整潔活動。個人應當遵守公共環境衛生的法規、公約,不隨地吐痰、亂扔亂倒垃圾、隨地大小便,養成文明衛生的個人衛生習慣。

黃河蘭州段兩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黃河風情線淨化美化工作。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市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法律法規,維護供水設施,防止水污染。

第十八條 市、縣(區)水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維護農村生活飲用水工程,建立農村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監管體系,保證農村集中式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鄉建築垃圾、餐廚垃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實現生活垃圾分類收集、不落地密閉式轉運和無害化處理。

農村生活垃圾應當採用資源化利用等源頭減量措施,推進社保潔、村收集、鄉鎮轉運、縣(區)處理的機制,提高無害化處理水平。

第二十條 市、縣(區)愛衛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在農村衛生改廁工作中,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落實政策措施,統籌安排項目,符合有關技術規範。

第二十一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公廁、生活垃圾收集和中轉等衛生基礎設施的布局和建設,應當符合相關規劃和要求。

第四章 社會參與和衛生創建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愛國衛生工作相關標準,搞好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和衛生創建活動。

第二十三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積極參與愛國衛生活動。

第二十四條 個人應當自覺參加本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的愛國衛生活動,遵守公共環境衛生規定,維護公共環境衛生,愛護公共衛生設施,養成文明衛生習慣,形成健康生活方式。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有效發揮公共政策引導和健康教育協會等非政府組織的作用,廣泛動員市民群眾積極參與愛國衛生活動,支持衛生城市創建、健康城市建設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衛生創建規劃和計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各級各類衛生創建活動。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探索和推進健康城市、健康鎮村、健康社區、健康單位、健康家庭建設工作,不斷完善健康服務,培育健康生活方式,構建健康社會。

第二十八條 衛生創建、健康單位建設實行定期考核和動態管理制度。

第五章 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內容,逐年加大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的經費投入。

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和社會資金支持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規劃,加強健康教育專業機構人才隊伍建設,健全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網絡。

第三十一條 各類公共場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

第三十二條 新聞媒體應當安排健康教育的欄目、節目和頻道,經常發布健康公益廣告,開展健康知識宣傳與教育。

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或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新聞媒體應當正確開展輿論引導和防病知識宣傳。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開設健康教育課程,開展健康教育活動,培養學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習慣。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傳染病、慢性病等疾病防治和意外傷害預防等知識的宣傳,倡導城鄉居民養成戒煙限酒、適量運動、合理膳食、心態平衡的健康生活方式。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有關法規和規定,控制吸煙,減少煙草煙霧危害。

第六章 病媒生物預防與控制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愛衛會應當根據病媒生物消長和密度情況,適時組織全社會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轄區單位和個人,按照市、縣(區)愛衛辦的工作要求,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和孳生場所治理活動。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進行病媒生物密度監測,並向同級愛衛會報告監測結果,協助同級愛衛辦開展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單位應當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場所,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擴散,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發生。

第三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學校、賓館、飯店、單位食堂、鐵路、民航等人員聚集場所,糧庫、農貿市場、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築工地、建築物管線、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統、公共廁所、廢品收購站、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廠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並將其負責的區域或者場所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標準規定範圍內。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對其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共用設施的病媒生物實施預防控制,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載明。

住戶個人應當按照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物業的統一安排,做好其住宅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四十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應當採用科學方法,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防制病媒生物藥劑,降低對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的影響。

第四十一條 銷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藥劑和器械,應當符合產品質量的有關規範和標準,具有國家批准的藥劑批號和質量合格證明,附具安全使用說明書和安全標籤。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禁止使用國家禁止或者假冒偽劣的藥劑和器械。

第四十二條 從事經營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註冊登記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市愛衛辦備案。由市愛衛辦對備案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的相關情況進行公示,以方便需要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選擇。

從事經營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七章 監督考核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愛衛辦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

愛國衛生工作監督考核採取專業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市、縣(區)愛衛辦應當及時受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配合愛衛辦組織的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根據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愛衛辦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愛國衛生工作監督考核結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考核結果對相關單位及責任人進行表彰獎勵或者追究責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參加環境整治、衛生創建、健康教育促進等愛國衛生工作且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單位,由市、縣(區)愛衛辦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愛衛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採取有效預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範圍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使用藥物、器械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使用違禁藥品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聘用不合格人員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作業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愛衛會、愛衛辦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中的有關愛國衛生工作和社會管理創新專業術語的含義:

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由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蚊、蠅、蟑螂、鼠以及其他致病生物。

網格化管理:是指依託統一的城市管理以及數字化的平台,將城市管理轄區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成為單元網格的社會管理形式。

「門前三包」是指"臨路(街)所有的單位、門店、住戶將擔負的市容環境責任三包。主要任務包括:「一包」門前市容整潔,無亂設攤點、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二包」門前環境衛生整潔,無裸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三包」門前責任區內的設施、設備和綠地整潔等。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