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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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副主任於學軍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21年8月17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2021年8月1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2021年8月1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副主任 於學軍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作說明。

一、修改的背景和過程[編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人口問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口問題始終是一個全局性、戰略性問題,強調要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加強人口發展戰略研究。李克強總理要求,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優化生育政策,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

現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於2002年施行,2015年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時進行了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施行以來,對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適應我國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優化生育政策,增強生育政策包容性,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2021年5月,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了《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根據工作部署,衛生健康委、發展改革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司法部徵求了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地方政府的意見,會同衛生健康委、發展改革委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第1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草案的主要內容[編輯]

草案共26條,主要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和《決定》要求,立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重點圍繞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進行修改,同時強化對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的保障,確保相關政策措施儘快落地實施。對與三孩生育政策無關的內容,此次原則上未予修改。

(一)優化生育政策。一是規定採取綜合措施,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二是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三是取消社會撫養費,刪除相關處分規定,刪除與三孩生育政策不適應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二)完善積極生育支持措施。一是規定採取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二是要求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孕前、孕產期保健服務,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三是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規範托育服務。四是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探索設立父母育兒假。五是在居住社區建設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在公共場所、工作場所按規定配置母嬰設施。(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有關稅收、住房、教育等方面的支持措施,在相關領域法律法規或政策中予以研究規定。

(三)保障計劃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對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的計劃生育家庭,在現行法律規定的獎勵扶助措施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一是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二是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給予全方位幫扶保障。(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此外,草案還根據機構改革等情況對涉及部門名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部分條款內容和表述作了修改、刪減。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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