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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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修訂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毅亭受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託作說明
2021年10月19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四號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何毅亭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一、體育法修改的必要性和立法過程

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體育工作。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圍繞加快推進體育強國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為做好新時代體育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也為加強體育法治建設指明了方向。當前,與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體育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依然突出,人民群眾多元化、多層次的體育需求尚未得到較好滿足,迫切需要通過立法推動體育領域深化改革,破除束縛體育發展的障礙。同時還要看到,體育法已經頒布二十多年,嚴重滯後於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體育事業改革實踐需要法律的推動與保障,各類體育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有待法律進一步明確,體育法與其他法律衝突的問題亟待解決,籌辦北京2022年冬奧會等國際賽事相關法律問題急需法律支撐,大量湧現的群眾性商業性賽事活動需要法律監管作出回應。因此,修改體育法不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緊迫。

2018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明確由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牽頭修改體育法。社會委在前期調研等工作基礎上,於2020年11月正式啟動體育法修改工作,2021年3月牽頭成立了體育法修改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改委、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體育總局、全國總工會、中國殘聯等。社會委多次與各成員單位溝通協商、交換意見,採取實地調研、委託調研、視頻座談等形式深入研究法律修改的重點難點問題,並書面徵求了國務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的意見,廣泛聽取了各級人大代表、地方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群團組織以及社會各界(各級體育總會、各類體育協會等體育社會組織、企業、學校,以及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等體育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等)的意見建議。在反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

二、體育法修改的指導思想和總體思路

體育法修改的指導思想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體育工作的重要論述,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從國情實際出發,推動體育領域深化改革,維護體育發展良好秩序,更好保障人民體育權益,為推進體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體育強國和健康中國建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體育法修改過程中注重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落實體育強國和健康中國國家戰略。體育法修改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緊扣實現全面依法治國和體育強國、健康中國建設目標,着力推進「全民健身與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推動完善國家體育健康評價體系和標準制度,健全體育事業共建、體育資源社會共享機制。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突出依法保護公民參加體育活動的權利,明確促進全民健身的保障手段,提高全民族的體質健康水平,確保體育事業發展中的人民主體地位。

二是聚焦解決體育事業發展突出問題。當前,體育事業改革發展面臨諸多問題,主要有:全民健身、學校體育、競技體育發展不協調,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不健全,體育促進全民健康的作用發揮不充分,青少年體質下降趨勢明顯,體育組織發展不規範,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培養體制不順暢,體育產業發展不平衡,體育糾紛解決機制特別是體育仲裁缺失,監督管理不到位,體育執法與市場發展不相適應等。修改工作堅持問題導向,對這些問題均作出積極回應,着力制定和完善相關制度措施,推動體育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三是確保修法與體育事業改革協同推進。近年來,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全面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校體育工作的意見》《關於促進全民健身和體育消費推動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體育強國建設綱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與興奮劑有關的罪名;各地也出台了許多配套的地方性法規,推動了體育法治建設的發展,積累了許多成功經驗。修訂草案在認真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將適應體育事業改革發展需要、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做法寫入了法律。

四是做好體育相關領域銜接協調。一方面,修法堅持系統觀念,既處理好體育內部各種形態之間的關係,又注重促進體育與教育、健康、養老、文化、旅遊等其他領域協同發展。在強調體育法作為體育領域基本法定位的同時,做好與民法典、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仲裁法以及全民健身條例、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反興奮劑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協調銜接。另一方面,修法堅持立足國情,做好與國際規則的對接。既汲取國外經驗,尊重並加強對國際體育組織規則的理解與掌握,更落腳中國體育發展的實際,在制度設計上體現中國特色。

三、體育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體育法是在1995年頒布實施的,2009年、2016年分別進行了個別條文的修改。總體來看,該法確立的原則和制度仍然是適用的。因此,修訂草案在保留現行法基本框架的前提下,根據中央精神和現實需要補充新的內容,對章目編排及條文順序進行了調整,對已不符合新情況的規定作出修改。修訂草案目前有11章,分別為總則、全民健身、學校體育、競技體育、反興奮劑、體育組織、保障條件、體育仲裁、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條文增加到109條。修改的主要內容是:

(一)充實總則規定

為實現體育與國家戰略的對接,增加「推動體育強國和健康中國建設」的立法目的,明確「以全民健身為基礎」的體育工作方針;根據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強調促進體育事業均衡、充分發展,增加「國家扶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經濟欠發達地區體育事業的發展」的規定;突出權利導向,明確規定平等參與權利,並在其後章節予以具體保障;將原第二章中有關保護傳統體育的條文上升至總則,凸顯對傳統體育保護的重視;增設「體育活動原則」條款,規定了體育活動需要遵守的普遍規則;增設「體育產業」條款,明確體育產業的內容與發展方向。

(二)強化全民健身國家戰略

全民健身作為國家戰略,對提升國民體質,促進全民健康戰略實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為突出全民健身的重要基礎性保障作用,章名由「社會體育」修改為「全民健身」,並增加「全民健身國家戰略」條款;明確各級政府、各類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責,增加建立工作協調機制、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等具體措施;規定促進全民健身的保障手段,並對老年人、殘疾人等重點人群給予特殊保障;與時俱進地對文字進行修改調整,使得條文更加貼近現實。

(三)落實體教融合新要求

學校是傳授體育知識,培養學生體育習慣的重要陣地。針對青少年體質下降問題,樹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在學校體育中明確教育部門、體育部門、學校等各自的職責,推動學生文化學習和體育鍛煉協調發展。新增「保證體育課時不被占用」和「在校不少於一小時體育鍛煉」等條款,以確保學生有充足的體育鍛煉時間;新增「鼓勵學校組建高水平運動隊」「體育運動學校」等條款,將學校體育與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培養結合起來;修改「體育考試」條款,積極提升體育在學校教育中的地位,最終實現增強學生體質的目的;新增「學校體育運動安全管理和風險防控」「學校體育督導」等條款,保障學校體育活動開展的順利安全;此外,還新增拓展優秀運動員就業渠道條款和幼兒體育條款,擴展「學校體育」規範的內容。

(四)促進競技體育發展

競技體育的可持續發展是體育的核心內容之一。修訂草案新增運動員權利保障條款,加強運動員權利保護;調整運動員註冊管理和體育賽事活動管理條款,進一步推動競技體育管理體制改革,促進競技體育更好發展;新增職業體育條款,促進職業體育競技水平的提高。

(五)堅決反對使用興奮劑

新增反興奮劑章節,體現了我國反興奮劑的決心。主要內容是將反興奮劑條例進行提煉,總結上升為法律條文的內容,對反興奮劑工作進行規範,包括禁止使用興奮劑的原則;不得向體育運動參加者提供或變相提供興奮劑;國家建立反興奮劑管理機制、體育行政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職責以及反興奮劑國際合作等。

(六)發揮體育組織作用

「體育社會團體」章名更改為「體育組織」,順應了國家有關要求和時代發展趨勢,「體育社會團體」是「體育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體育組織」的內涵和外延更廣、更大。進一步弱化行政色彩,明確了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的職責範圍,以及與行業管理部門、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委會的關係,更符合依法治國以及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新增維權和自律條款,保障體育組織權利,促進單項體育協會的健康發展。

(七)監管和促進並重

體育事業發展既要科學監管也要加大保護。修訂草案用保障條件、體育仲裁、監督管理三個章節分別予以體現。保障條件中進一步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完善了社會力量辦體育的多種優惠措施;在體育場地設施規劃、建設、開放等方面,細化了有關條款,增強可操作性和剛性,以將全民健身落到實處。新增「體育仲裁」章節,改變長期以來體育仲裁規定一直未能落地的現狀,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體育仲裁制度。新增「監督管理」章節,進一步壓實體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的職責;加強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和賽事活動的監管,進一步明確體育行政部門對賽事監管的方式方法,並規定了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時的熔斷機制。

此外,修訂草案還細化了法律責任,讓修訂後的體育法更加具有強制性和執行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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