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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法(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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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法(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徐紹史受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託作說明
2021年4月26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三號
——2021年4月26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法(草案)》的說明
——2021年4月26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 徐紹史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全面總結了期貨市場發展實踐和監管經驗,深入開展立法調研,廣泛聽取各方意見,起草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我受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託,現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必要性[編輯]

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黨中央作出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的重大戰略部署,開啟了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進一步完善相關領域法律意義重大。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栗戰書委員長提出,要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上多下功夫。期貨市場通過價格發現、風險管理等功能,對於促進生產、流通、消費、分配循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着積極作用。近年來,我國期貨市場得到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商品期貨交易總量連續11年位居全球第一,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等金融期貨及衍生品也蓬勃發展。目前,我國期貨市場共上市70個期貨品種和22個期權品種,基本覆蓋主要產業類型和主要經濟活動環節。制定出台專門的期貨法,規範和促進期貨交易,更好發揮期貨市場的功能,對於活躍商品流通、推動產業升級、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等具有重要意義。

(一)制定期貨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黨中央始終高度重視期貨市場發展和期貨市場法治建設工作。201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引導期貨市場健康發展」,「加快制定期貨法」。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健全具有高度適應性、競爭力、普惠性的現代金融體系,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強調,「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提高金融監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在總結期貨市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有必要通過制定期貨法,貫徹好落實好黨中央決策部署,着力加強法律制度建設,夯實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的法治基礎。

(二)制定期貨法是提升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內在要求。目前,期貨市場已經與實體經濟相互融合,但市場發育還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期貨上市品種有待進一步豐富,相關市場規則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交易者結構有待進一步優化,期貨經營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制定期貨法,建立完善以市場為導向的期貨品種上市機制,規範引導交易者公正、公平、有序參與,有利於激發市場活力,提升市場運行質量,不斷提高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更好地適應國民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為形成具有更強創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安全可靠的產業鏈供應鏈提供更好服務。

(三)制定期貨法是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期貨市場是管理風險的市場,必須做好自身風險防控,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經過三十年的發展,我國期貨市場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不斷加強,在應對2008年金融危機衝擊和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突發事件的考驗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着期貨市場改革的深化,產品業務不斷創新,市場結構趨於複雜,市場規模不斷擴大,需要從法律層面保障整套風險防控體系的有效運行。因此,有必要通過制定期貨法來進一步完善風險控制制度,健全期貨市場的風險識別、預防和處置制度體系,依法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夯實市場穩定運行的基礎,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四)制定期貨法是通過期貨市場促進國內國際雙循環的客觀需要。以主要期貨市場價格作為交易基準是國際大宗商品貿易的重要特徵。我國已經成為全球最大的大宗商品貿易國,但我國期貨市場仍主要以境內交易者為主,形成的價格主要反映境內市場供求狀況,國際影響力不足,缺乏國際定價話語權。近年來,我國期貨市場開放向全面縱深推進,原油期貨、鐵礦石期貨等特定期貨品種引入境外交易者,允許外資控股境內期貨公司,境內機構也開始走出去。期貨市場雙向開放格局正在拓展深化,客觀上需要從法律層面對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的路徑、跨境監管等作出安排,以提升期貨市場國際化水平,為構建新發展格局發揮積極作用。

(五)期貨法出台時機已基本成熟。近年來,我國期貨市場法治建設不斷加強,《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有關部門的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期貨交易場所、行業協會的自律規則等構成了相關法規制度體系,但位階不高,與我國期貨市場的現狀和下一步發展要求不相符。適時出台期貨法,有利於穩定交易者預期,規範和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並與國際市場更好銜接。為補短板、強弱項,不斷完善我國金融法律制度,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安排,全國人大財經委會同有關部門,深入調研論證,加強溝通協調,凝聚各方共識,擬出草案。在徵求意見過程中,大家認為,草案內容較為全面、基本可行,既總結實踐經驗,又着力增強系統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也為改革發展預留必要空間。目前期貨市場體系不斷完善,市場運行較為穩定,為期貨法立法奠定了必要基礎,期貨法出台時機已基本成熟。

二、立法原則[編輯]

期貨法草案的起草,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聚焦服務實體經濟,堅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底線,確立期貨市場基礎制度,健全資本市場監管體系,着力提升期貨市場的國際競爭力,促進期貨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健發展。在立法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幾條原則:

(一)平衡制度穩定與改革創新的關係。一方面,草案認真總結期貨市場三十年發展經驗,充分吸收《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核心內容,將實踐中運行良好、成熟可行的制度和規定上升為法律,將發展成果固化下來,以穩定市場預期,保障各方合法權益,適應現階段市場發展的特徵。另一方面,草案堅持市場化的方向,遵循期貨市場運行規律,適應國際期貨市場發展趨勢,破除期貨市場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在期貨品種和期權品種上市機制、期貨公司業務類型、法律域外適用等方面作了重大創新,發揮立法前瞻性和先導性作用,為期貨市場改革開放發展預留適度空間。

(二)重點規範期貨市場,兼顧其他衍生品市場。期貨市場和其他衍生品市場法律性質、基本定位總體相同,二者深度融合、功能互補、緊密相連,共同服務於國民經濟。但期貨市場和其他衍生品市場發展程度不一,期貨市場及相關制度已經穩定運行三十年,監管實踐也比較豐富;而其他衍生品市場尚處於探索發展階段,2008年金融危機以後,二十國集團峰會達成了加強其他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共識。為此,草案從市場實際情況出發,統籌考慮兩個市場,系統規定期貨市場各項制度,兼顧規範其他衍生品市場。

(三)注重期貨法與相關法律之間協調銜接。期貨市場和證券市場在經營機構和服務機構、監督管理和自律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存在較多相通之處。因此,對新修訂的證券法已經確立的制度,草案充分參考借鑑,確保兩部法律在同類事項的處理上保持一致。同時,與新修訂的證券法相銜接,將證券衍生品等納入期貨法調整。草案還充分考慮期貨市場的特殊性,借鑑國際的實踐經驗,確定了特殊制度安排,與民法典、企業破產法等法律協調銜接,以保障期貨交易安全便捷和市場穩定發展。

三、期貨法草案的主要內容[編輯]

草案重點圍繞期貨交易、結算與交割基本制度,期貨交易者保護制度,期貨經營機構和期貨服務機構的監管,期貨交易場所和期貨結算機構的運行,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草案共14章173條,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明確立法宗旨、原則和監管體制。草案明確了期貨法的立法宗旨、調整適用範圍;規定了期貨交易和其他衍生品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明確了期貨市場和其他衍生品市場的監督管理體制(第一章)。

(二)系統規定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度。確立期貨品種和期權品種上市註冊制度,明確期貨交易實行集中交易、保證金交易、持倉限額等制度,並規範程序化交易,禁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等違法行為(第二章)。規定期貨交易的結算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保證金不足強行平倉等制度,明確違約處置程序,確立保證金及相關財產破產保護的原則,規定了期貨的交割規則(第四章)。

(三)規定其他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制度。結合其他衍生品交易的特殊性,對單一協議、履約擔保、交易終止淨額結算、交易報告等基本制度作出規定,並授權國務院依法制定具體管理規則(第三章)。

(四)確立期貨交易者權益保護制度。規定交易者適當性原則,將交易者分為專業交易者與普通交易者;構建多元化期貨糾紛解決機制,引入調解制度和集體訴訟制度;設立交易者保障基金(第五章)。

(五)規範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和期貨服務機構運行。規定期貨經營機構業務範圍和業務規範,強化期貨經營機構的公司治理(第六章)。規定期貨交易場所和期貨結算機構的組織形式和主要職責,明確期貨結算機構的中央對手方法律地位(第七章、第八章)。對期貨服務機構進行備案管理,明確其基本行為規範(第九章)。

(六)明確期貨市場的監督管理。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第十一章)。對跨境管轄與協作作出原則性規定(第十二章)。對期貨市場各類違法行為明確法律責任(第十三章)。

四、需要說明的情況[編輯]

為適應經濟全球化和期貨市場改革開放的需要,草案第十二章對期貨市場跨境監管作出了制度安排:一是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境外監管機構建立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跨境監督管理。二是從「引進來」和「走出去」兩個方面對境外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經營機構等向境內提供服務明確監管要求,並對境內外交易者跨境交易的行為進行規範。三是確立期貨法的域外適用效力,在境外從事期貨交易和其他衍生品交易及相關活動,擾亂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交易者合法權益的,適用本法。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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