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教育部部長陳寶生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21年6月7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
|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的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作說明。
一、修訂的背景和過程
[編輯]職業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和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多樣化人才、傳承技術技能、促進就業創業的重要途徑。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職業教育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優化職業教育類型定位,深入推進育人方式、辦學模式、管理體制、保障機制改革,增強職業教育適應性,加快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培養更多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國工匠,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提高國家競爭力提供優質人才資源支撐。李克強總理要求,要瞄準技術變革和產業優化升級的方向,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吸引更多青年接受職業技能教育,促進教育鏈、人才鏈與產業鏈、創新鏈有效銜接,努力培養數以億計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
現行職業教育法於1996年公布施行,對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隨着我國進入新發展階段,職業教育發展面臨新形勢、新要求。與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教育強國的要求相比,我國職業教育還存在體系建設不夠完善、企業參與辦學動力不足、辦學和人才培養質量參差不齊等問題。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完善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國務院先後印發了《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等文件,就職業教育改革發展出台一系列政策舉措。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解決職業教育領域突出問題,有必要對現行職業教育法進行修訂。
教育部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先後經國務院職業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中央教育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後,於2020年8月28日報請國務院審議。司法部收到此件後,書面徵求了中央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以及部分研究機構、行業協會、職業院校、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召開了職業院校、專家代表座談會,赴貴州開展實地調研,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在此基礎上,司法部會同教育部對送審稿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2021年3月24日,國務院第128次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草案。
二、修訂的總體思路
[編輯]草案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將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政策舉措轉化為法律規範,確保改革舉措落地見效;二是聚焦職業教育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着力解決突出問題,推進依法治理;三是結合職業教育改革發展實際,將實踐成果上升為法律規範,並為進一步深化職業教育改革提供法律基礎。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編輯]草案共8章58條,主要對現行職業教育法作了以下修改:
(一)加強黨對職業教育的領導。依照《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精神,增加規定:實施職業教育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公辦職業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職業學校基層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民辦職業學校依法健全決策機制,強化學校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政治功能,保證其在學校重大事項決策、監督、執行各環節有效發揮作用。(第四條、第三十三條)
(二)完善職業教育管理體制。規定:職業教育實行分級管理、地方為主、政府統籌、行業指導、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和督導評估。(第十條)
(三)完善職業教育體系。一是明確職業教育的內涵。規定:職業教育是指為了使受教育者具備從事某種職業或者職業發展所需要的職業道德、科學文化與專業知識、技術技能等綜合素質而實施的教育活動。(第二條)二是明確職業教育的定位和實施原則。規定: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類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實施職業教育以促進就業為導向,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知行合一。(第三條、第四條)三是明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框架。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並重,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相互融通,初級、中級、高級職業教育有效貫通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推進職業教育國家「學分銀行」建設,促進各級各類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以及其他職業教育學習成果認定、積累和轉換,建立完善國家資歷框架,使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學習成果融通、互認。(第十二條、第十五條)
(四)推動多元辦學。一是強化政府統籌和行業指導職責。增加規定:國家根據產業布局和行業發展需要,支持高水平職業學校、專業建設;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縣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立職業教育中心學校;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可以參與制定本行業職業教育相關標準,開展人才需求預測、職業生涯發展研究。(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二是發揮企業職業教育主體作用。規定: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求,利用資本、技術等要素,單獨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培訓上崗制度。(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三是支持社會力量辦學。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等措施對民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予以扶持;依法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聯合辦學,舉辦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五)提升職業教育質量和水平。一是擴大職業學校辦學自主權。規定:職業學校依法辦學、依據章程自主管理,可以根據產業需求,依法自主設置專業,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選用或者編寫專業課程教材,設置教學過程和學習制度;國家建立符合職業教育特點的考試招生制度。(第三十四條)二是促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規定:國家推行學徒制度,鼓勵企業與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合作進行學徒培訓;對深度參與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促進就業中發揮重要主體作用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獎勵、支持;鼓勵職業學校在招生就業、培養方案制定、師資隊伍建設等方面與相關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建立合作機制。(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三是健全職業教育社會評價機制。規定: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育質量的評價制度,吸納行業組織、企業參與評價,職業教育質量評價應當突出就業導向。(第三十六條)
(六)加強對職業教育的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強職業教育教師隊伍建設。規定:國家健全完善符合職業教育特點和發展要求的職業學校教師崗位設置和職務(職稱)評聘制度,建立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體系,制定職業學校教職工配備基本標準;職業學校的專業課教師、實習指導教師應當具有一定年限相應工作經歷或者實踐經驗,達到相應技術技能水平;鼓勵職業學校聘請技能大師、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等高技能人才專職或兼職擔任專業教師。(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三條)二是健全職業教育經費投入機制。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職業教育辦學規模、培養成本和辦學質量等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制度,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經費,應當將其中可用於職業教育的資金統籌使用。(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三是營造促進職業教育發展的社會氛圍。規定:國家採取措施,提高技術技能人才的社會地位和待遇,對在職業教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並把每年5月第2周確定為職業教育活動周。(第九條)
此外,草案還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