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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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維護國家安全法 (草案)》的說明
———2020年6月18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

一、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貫徹落實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精神、全面完成黨中央「決定+立法」決策部署的關鍵步驟和重要任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要舉措。《決定》的公布和施行,標誌着貫徹落實黨中央「決定+立法」決策部署已順利完成了第一步、進入到第二步階段。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決定》,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新的形勢和需要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製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為下一步制定相關法律提供了憲制依據。以《決定》為依據制定相關法律,是完成這一重要制度安排的關鍵環節和重要組成部分。《決定》第六條規定:「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將上述相關法律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許多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方面都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應根據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儘快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建設,確保相關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效實施。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批准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依法制定相關法律、加快推進相關立法提出了明確要求。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精神和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精神,儘快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立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中一項十分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組織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認真研究、按照黨中央「決定+立法」決策部署精神,對新形勢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安排作出整體設計,在研究準備全國人大決定草案工作的同時就着手研究起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草案,統籌安排、分步推進、有序展開。在關於全國人大決定草案的說明中闡述了新形勢下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總體要求,提出了必須遵循和把握好的五條基本原則,即: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堅持依法治港、堅決反對外來干涉、切實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這些要求和原則對研究起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和推進相關工作都是適用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安排的核心要素,已經在全國人大《決定》中作出了基本規定。即將制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是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精神和《決定》內容的全面展開、充分貫徹和具體落實,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安排的法律化、規範化、明晰化。

6月3日,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同志在北京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和有關主要官員,認真聽取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問題的意見,強調中央堅定不移、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根本目的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障香港長治久安和長期繁榮穩定,確保香港「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林鄭月娥行政長官表示將全力支持和擁護國家相關立法,認真做好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工作。

近一段時間以來,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成立工作專班,集中力量研究起草相關法律草案。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聽取香港特區政府主要官員、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和省級政協委員、香港社會各界代表人士、香港法律界人士等方面對國家相關立法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提出的相關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起草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初稿。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多次專題研究法律草案,反覆修改完善,統籌協調和推動相關工作。中央政法委、中央國安辦、國務院港澳辦、香港中聯辦、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香港基本法委等單位參加了工作專班和草案研究修改工作。法律草案文本形成後,有關方面專門就案文徵求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有關人士的意見,認真研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反映的意見建議,充分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本着能吸收儘量吸收的精神,對草案文本作了修改完善。

6月16日,黨中央審議並原則同意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關於研究起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情況的匯報和擬訂的法律草案,對新形勢下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工作和相關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確要求。6月17日,委員長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起草工作情況和有關工作建議的匯報,認為草案符合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符合 「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符合全國人大《決定》精神,是成熟可行的,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起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遵循的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研究起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論述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和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精神,根據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決定》的有關規定,全面、準確、有效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相關立法職權,堅持和完善 「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充分考慮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情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製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切實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為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制度機制建設、加強相關執法司法工作提供有力的憲制依據和法律依據。

研究起草有關法律過程中,注意把握和體現以下工作原則:一是堅定製度自信,着力健全完善新形勢下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決定》實施相關的制度機制;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着力解決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制度缺失和工作「短板」問題;三是突出責任主體,着力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主要責任;四是統籌制度安排,着力從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兩個層面、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兩個方面、實體法程序法組織法三類法律規範作出系統全面的規定;五是兼顧兩地差異,着力處理好本法與國家有關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關係。

三、法律草案的主要內容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有6章,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附則;共66條。這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綜合性法律,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儘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二)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

(三)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及其職責。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二)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三)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該部門檢控官由律政司長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後任命。

(四)明確規定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草案第三章「罪行和處罰」分6節,對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其他處罰規定以及效力範圍,作出明確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分別規定四類犯罪行為的刑罰,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關於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對參選、出任和擔任公職的影響和後果,草案規定: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曾經宣誓或者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參選或者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

關於本法的效力範圍,草案規定:任何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草案還規定了不溯及既往: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

(五)明確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但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並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二)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三)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四)要求信息發布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五)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六)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七)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六)明確規定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為:(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二)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三)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四)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草案對國家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轄和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案件的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檢察機關、司法機關對本法規定的、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針對的只是極少數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案件,並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於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除本法規定的情形外,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不對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也就是說,絕大多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

草案還規定: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案件時,犯罪嫌疑人自被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辯護律師可以依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合法拘捕後,享有儘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據本法規定履行職責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對妨礙有關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並追究責任。

草案在附則中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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