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二)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關於《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二)
制定機關: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
根據2011年3月25日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頒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廢止
(2010年12月27日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令第49號發布)

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業企業,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七》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七》,現就《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文化部、商務部令第28號)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允許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從事動畫音像製品租賃服務,無須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但應當於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持營業執照複印件及經營地址、主要負責人情況等材料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二、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的其他事項參照《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執行。

三、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