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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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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六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2010年5月28日于澳门
补充协议八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年/第35号
简称CEPA补充协议七。2010年5月28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协议正文
附件:

  1.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七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1]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6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7月2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30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1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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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安排〉补充协议六》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医疗、技术检验分析与货物检验、专业设计、视听、分销、银行、社会服务、旅游、文娱、航空运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个体工商户等13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和《〈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七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贸易投资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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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支持和配合澳门产业结构适度多元化,双方同意将文化产业合作、环保产业合作、创新科技产业合作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产业合作领域,进一步完善会展产业合作,并在《安排》附件6第九条中增加以下内容:

“一、文化产业合作

两地文化产业具有很强带动能力和发展潜力,且有较强的互补性。加强两地文化产业合作,对于推动两地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通过促进文化产业合作,共同创造双赢的局面。

(一)合作机制

利用双方相关政府部门现有的合作渠道,通过交流、磋商,加强信息沟通,支持两地文化产业共同发展。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 支持、加强两地在文化产业方面的交流与沟通。

2. 在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3. 及时研究解决文化产业交流中出现的问题。

4. 加强在考察、交流、展览等方面的合作。

5. 共同探讨开拓市场和开展其他方面的合作。

(三)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同意支持两地文化产业领域相关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文化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二、环保产业合作

环保产业合作对于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支持两地环保产业共同发展。

(一)合作机制

在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建立有关工作组,加强双方在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 加强两地在环保产业合作领域的交流与沟通。

2. 在环保产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3. 加强在培训、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4. 通过展会推介、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两地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

5. 探讨进一步促进营商便利化的合作建议,以支持两地环保产业发展。

(三)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同意支持和协助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环保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三、创新科技产业合作

创新科技合作对于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创新科技领域的合作,支持两地创新科技产业共同发展。

(一)合作机制

通过两地政府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加强双方在创新科技领域的合作。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 加强两地在创新科技领域的交流和信息资源共享。

2. 逐步把澳门科研机构和企业纳入国家创新体系,鼓励澳门科研人员和机构参与国家科技计划。

3. 加强两地在高新技术研发和应用、基础科学研究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藉此探讨市场开拓。

(三)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同意支持和协助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创新科技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四、会展产业合作

会展产业具有很强带动能力和发展潜力。加强两地会展产业合作,对于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会展产业领域的合作,支持两地会展产业共同发展。

(一)合作机制

利用双方相关政府部门现有的合作渠道,加强交流和信息沟通。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 内地支持和配合澳门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会。

2. 为推动澳门会展业的发展,应澳门特区政府要求,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内地有关部门将为内地参展人员办理赴澳门出入境证件及签注提供便利,以方便内地企业和人员参加在澳门举办的会展活动。

(三)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同意支持两地会展产业领域相关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会展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二)双方同意将教育合作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并据此:

1. 将《安排》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1.贸易投资促进;

2.通关便利化;

3.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

4.电子商务;

5.法律法规透明度;

6.中小企业合作;

7.产业合作;

8. 知识产权保护;

9.品牌合作;

10. 教育合作。”

2. 将《安排》附件6第二条修改为:

“二、双方同意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产业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合作,教育合作10个领域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有关合作在根据《安排》第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进行。”

3.在《安排》附件6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其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第十二条内容为:

“十二、教育合作

双方同意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一)加强两地在教育合作领域的交流与沟通。

(二)加强教育信息的交流。

(三)加强在培训、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四)通过专业交流协作、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教育领域的合作。

(五)支持内地教育机构与澳门高等院校在内地合作办学,合作建设研究设施,培养本科或以上高层次人才。”

(三)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五条第(二)款增加第6项,内容为:

“6. 双方将进一步密切有关主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定期互访机制,开展消费品安全领域的合作。”

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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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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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在澳门签署。


  1.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姜增伟(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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