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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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八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2012年7月2日于澳门
补充协议十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年/第24号
简称CEPA补充协议九。2012年7月2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协议正文
附件:

  1.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九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1]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6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7月2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30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1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2010年5月2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2011年12月14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编辑]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安排〉补充协议六》、《〈安排〉补充协议七》和《〈安排〉补充协议八》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建筑、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技术检验和分析、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其他商业服务、电信、视听、分销、环境、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个体工商户等20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新增加教育和铁路运输领域的开放措施。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安排〉补充协议七》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七》和《〈安排〉补充协议八》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九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金融合作[编辑]

(一)积极研究降低澳门金融机构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有关资质要求,为澳门有关长期资金投资内地资本市场提供便利。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澳门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三、附件[编辑]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生效[编辑]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一二年七月二日在澳门签署。


  1.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蒋耀平(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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