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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修訂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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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修訂草案) 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修訂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徐紹史受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託作說明
2021年12月2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一號
(——2021年12月2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修訂草案)》的說明
——2021年12月2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 徐紹史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委)委託,作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修訂草案)》的說明。

為深入貫徹中央人大工作會議精神,準確把握新時代人大經濟工作監督新形勢新任務,進一步規範監督程序,明確監督重點, 增強工作實效,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提供更加規範有力的法律支撐,報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批准,財經委於2020年11月啟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修訂工作。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下,財經委認真研究憲法、法律和中央有關文件,廣泛徵求地方人大意見建議,積極與全國人大有關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溝通協商, 起草形成《決定(修訂草案)》。之後,徵求全國人大有關機構、國務院辦公廳及有關部門、各省(區、市)和副省級城市人大財經委的意見,就重大問題反覆協調、形成共識,對草案進行修改完善。2021年9 月18日,經財經委第五十九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一、修訂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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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提供了專門的法律規範,實現了監督常態化,對促進政府更好地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和依法行政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 《決定》已實施二十多年,從當前工作實踐的需要和各方面的反映看,亟需進行修訂。

第一,需要體現新時代新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經濟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部署,特別是十九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黨的百年奮鬥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所明確的, 「必須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統籌發展和安全」。同時,黨中央對人大工作作出了總體部署,對人大經濟工作監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這是當前和今後開展人大監督工作的重要指引和遵循,需要充分體現到常委會關於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中。第二,一些重要方面的現行規定比較原則。對計劃規劃初步審查和執行監督、計劃規劃調整、重大事項報告、重大工程項目監督、監督工作重點、監督工作機制,以及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在監督中的作用等方面的規定,需要細化、強化和充實。第三, 《決定》實施二十多年中,各級人大常委會和財經委及有關專門委員會在改進和加強經濟工作監督方面作了許多有益探索和創新,需要將有效做法和成熟經驗轉化為法律規範。第四, 《決定》的某些規定需要與之後制定和修改的監督法、代表大會組織法和議事規則等做好銜接。

二、修訂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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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的指導思想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中央人大工作會議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修訂工作遵循的原則,一是堅持黨對經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國家意志,通過法治方式保障黨的經濟工作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得到有效貫徹落實。二是堅持圍繞中心、突出重點。對標對表新時代新階段的新目標和新要求,聚焦工作實踐中面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監督重點。三是堅持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健全完善人大常委會經濟工作監督的內容和機制等,進一步推動經濟工作監督規範化,切實增強監督工作實效。四是兼顧必要與可行。全面總結《決定》實施以來的成功經驗,積極穩妥推進人大監督工作探索創新。五是現行法律和其他決定中已作具體規定的,不再重複規定。

三、《決定(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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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修訂草案)》共29條,主要有六方面內容:

(一)明確常委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指導思想

為充分體現新時代黨的創新理論成果, 《決定(修訂草案)》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保障和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

(二)細化和完善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初步審查及執行監督的有關規定

針對現行《決定》和有關法律對計劃規劃初步審查、執行監督及調整的規定較為原則, 《決定(修訂草案)》第三條至第十七條作出以下規定:一是細化年度計劃初步審查的程序,明確初步審查的重點、國務院需要提交的材料、審查結果報告的主要內容等。二是明確年度計劃執行和經濟運行監督的方式和重點。三是明確五年規劃綱要初步審查和執行監督的程序、重點和需提交的材料。四是細化計劃規劃調整的條件和程序,規定可以對計劃規劃進行調整的三種情況,明確調整報告時間。

(三)圍繞黨和國家經濟工作中心和全局明確監督重點

在計劃規劃初步審查和執行監督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圍繞黨和國家經濟工作中心和全局,對重點工作、重點任務和重點項目的落實情況依法加強監督。為此,《決定(修訂草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作出以下規定:一是明確經濟工作監督的重點。主要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加強科技創新、推動區域協調發展、堅持綠色低碳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共同富裕、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等方面工作的落實情況。二是界定重大事項報告的範圍。根據《關於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本級人大報告的實施意見》,明確國務院應當報告的四種重大決策或重大事項。三是強化對重大工程項目的監督。四是從貨幣政策執行等五個方面加強對金融工作的監督。

(四)健全完善經濟工作監督有關工作機制

總結多年實踐經驗, 健全完善有關工作機制,是本次修訂的一個重要方面。為此, 《決定(修訂草案)》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分別作出以下規定:一是加強對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執行、處理情況的跟蹤監督。二是運用審計監督成果、第三方評估、大數據技術等,為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提供支持。三是參照監督法等法律,規定常委會行使經濟工作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代表大會報告。四是對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提出一些具體要求。

(五)充分發揮有關專門委員會在經濟工作監督中的作用

為進一步發揮各專門委員會的作用,形成監督合力, 《決定(修訂草案)》規定,財經委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領導下,承擔有關具體工作。一是在計劃規劃初步審查階段,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開展專項審查,提出專項審查意見。二是有關專門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統一安排,圍繞五年規劃綱要編制工作開展專題調研,有針對性地對規劃綱要執行進行監督。三是在全國人大或者常委會決定國家特別重大建設項目時,由財經委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並報告審查情況。

(六)充分發揮代表在經濟工作監督中的主體地位和作用

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代表工作,對充分發揮代表主體作用提出明確要求,對加強和改進代表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為此, 《決定(修訂草案)》新增一條,對充分發揮全國人大代表在經濟工作監督中的作用分四款作了規定。

《決定(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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