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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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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鄧中華
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作說明
2019年10月21日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實施管轄的相關延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9年10月21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上)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草案)》作說明。

一、有關背景情況

澳門特別行政區路氹城和珠海橫琴新區一衣帶水、路橋相連,路氹城蓮花口岸和珠海橫琴口岸隔河相望。目前,往來兩地的人員和貨物均採取傳統的「兩地兩檢」通關模式,耗時長且不便利,其中旅客需要搭乘穿梭巴士經蓮花大橋往返。隨着通關量的不斷增長,現行的通關模式和口岸設置已經不能適應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大背景下兩地人員往來和經貿活動日益密切的現實需要。為加強兩地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促進人員、貨物等生產要素便捷流動,支持澳門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商廣東省人民政府、珠海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8月提出,希借珠海橫琴口岸改擴建的契機,將蓮花口岸搬遷至橫琴口岸,並採取「合作查驗、一次放行」的通關模式。國務院於同年10月原則同意有關請求。

二、擬授權管轄區域的情況

實現上述請求事項須將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經廣東省、澳門特別行政區兩地政府商議並報國務院原則同意,擬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區域共有六個板塊:一是蓮花大橋原內地管轄部分的主橋、引橋(匝道)的橋面及橋體(橋墩除外);二是二層交通樞紐平台以及連接其他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區域及地面的通道;三是地面層出入境貨車查驗場、小客車隨車人員驗放廳、客貨車卡口和車道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部分,以及連接其他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區域及地面的通道;四是旅檢大樓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部分,包括一層、二層旅檢出入境大廳,出入境疏散平台,一層、二層辦公夾層,負一層設備用房,以及連接其他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區域及地面的通道;五是澳門大學連接橫琴口岸通道橋在內地境內的橋面及橋體部分(橋墩除外);六是澳門輕軌延伸至橫琴口岸的預留空間區域,包括輕軌行車隧道(含過河段及地底段)、橫琴口岸澳門輕軌站台,以及連接站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區域的封閉通道(含車站、軌道、列車車廂、有關連接通道和逃生通道、電梯、通風井以及輕軌相關附屬設施設備)等區域。其中,前五個板塊面積共16.772萬平方米,第六個板塊空間規劃暫未確定,面積待定。根據上述工程進度安排,口岸將分旅檢區域、客貨車檢區域、澳門輕軌延伸至橫琴口岸工程三個階段先後建成啟用。其中,旅檢區域計劃於今年底啟用。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由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區域位於內地,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其法律實施管轄需要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為此,根據廣東省、澳門特別行政區兩地政府的建議,港澳辦會同有關單位起草了《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啟用之日起,在決定第三條規定的期限內對該區域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實施管轄。

二是對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管轄的區域作概要表述,包括: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蓮花大橋和澳門大學連接橫琴口岸通道橋相關部分(橋墩除外),以及澳門輕軌延伸至橫琴口岸的預留空間。上述區域根據實際情況分階段啟用。有關區域具體啟用日期以及具體坐標和面積由國務院確定。

三是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租賃方式取得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的使用權,租賃期限自有關區域啟用之日起至2049年12月19日止。租賃期限屆滿,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可以續期。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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