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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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
(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有關規定,我部組織制訂了《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目錄》),現就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必要性和依據

《畜牧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畜禽的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繁殖、飼養、經營、運輸等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第十一條規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畜禽遺傳資源的調查工作,發布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狀況報告,公布經國務院批准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規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並公布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制訂《目錄》,是落實《決定》要求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明確《畜牧法》適用範圍,對於規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正確處理好資源保護利用與產業發展的關係,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二、制訂過程和主要內容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發布後,我部在兩次全國性畜禽遺傳資源調查和摸清遺傳資源家底基礎上,加快了《目錄》制訂工作,徵求了36個中央部門、31個省級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意見,召開專題座談會,聽取相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產業界等專家學者的意見,不斷修改完善,形成《目錄》。《目錄》包括家養的傳統畜禽和特種畜禽共31個種,基本實現了家養畜禽應列盡列。

(一)傳統畜禽18種。豬、普通牛、瘤牛、水牛、氂牛、大額牛、綿羊、山羊、馬、驢、駱駝、兔、雞、鴨、鵝、火雞、鴿、鵪鶉等。

(二)特種畜禽13種。梅花鹿、馬鹿、馴鹿、羊駝、珍珠雞、雉雞、鷓鴣、綠頭鴨、鴕鳥、水貂、銀狐、藍狐、貉等。

三、關於幾個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目錄》制訂的原則。畜禽是指經過人類長期馴化和選育而成的家養動物,具有一定群體規模和用於農業生產的品種,種群可在人工飼養條件下繁衍,與野生種群有本質區別,為人類提供肉、蛋、奶、毛皮、纖維、藥材等產品,或滿足役用、運動等需要。其中哺乳綱的為家畜,鳥綱的為家禽。在《目錄》制訂過程中,立足我國畜禽養殖實際,嚴格掌握以下四個原則。一是堅持科學,列入《目錄》的畜禽必須經過長期人工飼養馴化,有穩定的人工選擇經濟性狀;二是突出安全,優先保障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生態安全;三是尊重民族習慣,考慮多民族生產生活需要和傳統文化等因素;四是與國際接軌,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和國際慣例等。

(二)關於特種畜禽。本《目錄》列入的特種畜禽,是指除傳統畜禽以外的畜禽,主要有:梅花鹿,其養殖歷史悠久,已經形成完善的產業體系;馬鹿,其在新疆、甘肅、寧夏和內蒙古等西部少數民族地區有傳統飼養習慣;馴鹿,主要分布在內蒙古根河市及其周邊地區,是鄂溫克族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羊駝,為引入品種,馴養歷史悠久,用途多樣;珍珠雞、雉雞、鷓鴣、綠頭鴨、鴕鳥(包括非洲鴕鳥、美洲鴕鳥、澳洲鴕鳥(鴯鶓))等,多為國外引進品種,養殖技術成熟;水貂、銀狐、藍狐、貉等毛皮動物,我國已經培育出適宜家養的品種,主要用於毛皮加工和產品出口,非食用。

(三)關於《目錄》畜禽「種」與品種的關係。《目錄》中所列31種畜禽隸屬於動物分類學中「種」範疇,類型相對固定。在「種」的基礎上經過長期人工選育和改良,形成遺傳性狀相對穩定,生產性能不同的品種,品種數量隨着育種創新、國外引進不斷變化。畜禽品種要經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鑑定,包括地方品種、培育品種和引進品種。

(四)關於《目錄》畜禽與陸生野生動物的關係。《目錄》是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配套目錄,也是《畜牧法》明確要求制訂的配套目錄,有明確的法律邊界和嚴格的科學邊界。列入《目錄》的畜禽,適用《畜牧法》,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管理。《目錄》所列物種的野外種群,以及《目錄》之外的陸生野生動物,適用《野生動物保護法》,由林業和草原部門管理。

(五)關於狗。隨着人類文明進步和公眾對動物保護的關注及偏愛,狗已從傳統家畜「特化」為伴侶動物,國際上普遍不作為畜禽,我國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本《目錄》由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在《目錄》實施過程中,確有需要調整的,由農業農村部根據實際情況,經認真評估論證報國務院批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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