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格依法辦事,執行政策,深入開展除「六害」鬥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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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嚴格依法辦事,執行政策,深入開展除「六害」鬥爭的通知

【法規名稱】公安部關於嚴格依法辦事,執行政策,深入開展除「六害」鬥爭的通知
【頒布部門】公安部
【法規文號】公發〔1990〕9號
【頒布日期】1990-05-07
【實施日期】1990-05-07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級別】規範性文件


【全文】 公安部關於嚴格依法辦事,執行政策,深入開展除「六害」鬥爭的通知 公發〔199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國務院召開除「六害」電話會議以來,各地公安機關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與各有關部門緊密配合,協同行動,取得了很大成績,獲得了廣大群眾的擁護和支持。各地應當在前段工作基礎上,認直地進行檢查總結,加強對基層的指導,進一步廣泛宣傳發動群眾,發揮法律和政策的威力,把除「六害」鬥爭引向深入。要充分利用當前的有利形勢,解決好鬥爭發展不平衡的問題,進一步落實重點地區、重點方面的工作,特別是、京、津、滬三市及沿海開放地區,一定要將除「六害」鬥爭搞好,以嶄新的治安面貌迎接「亞運會」的到來。同時,要着眼長遠工作,把打擊和防範緊密結合,並及時做好人犯的處理工作。關於統一行動截止的時間,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由當地黨委、政府決定,但必須達到兩條標準:一是群眾真正發動起來了;二是公開的「六害」活動已基本停止。全國性統一行動結束後,各地根據不同的突出問題,仍可組織必要的地區性集中行動,以鞏固成績,發展勝利成果。
  為了保證這場鬥爭健康深入地發展,各級公安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辦事,認真執行政策。對「六害」違法犯罪分子,只要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都應依法處理,該判刑的移送人民檢察院,該勞動教養的送勞動教養,該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的予以治安處罰,不得以罰款代替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在處以罰款時,對未成年人或無勞動收入者的罰款數額,應視其承受能力而定,不要變成對其家長或親屬的處罰。在宣傳工作上,既要大力加強,又要掌握好分寸,注意社會效果。對取締賣淫嫖娼、打擊拐賣婦女兒童活動,仍只限於在地方報刊、廣播電視上報道,不要突破這個規定。電視台播放除「六害」鬥爭情況,要注意宣傳依法辦事,不要出現違法的和不文明做法的畫面。關於嚴禁私種、吸食、販運毒品的宣傳,要注意內外有別,不要報道收繳毒品的數量。現將依法辦事和掌握政策界限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取締賣淫嫖娼活動
  1.凡查獲的賣淫嫖娼人員,一律由衛生部門進行性傳播疾病的檢查,對患性病的,要強制治療。檢查治療性病的費用,原則上應由本人或其家庭負擔;本人及其家庭都無力支付的,由所在工作單位解決;無工作單位的應報請當地政府統籌安排解決。對發現的艾滋病患者,要會同衛生部門採取嚴密的隔離和治療措施;對艾滋病病毒攜帶者,要按衛生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嚴防傳播擴散。
  2.對賣淫、嫖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娼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3.向外國人和台港澳人員賣淫的,明知自己有性病仍賣淫或嫖娼的,賣淫或嫖娼被公安機關查處兩次以上(含兩次)的,應予以勞動教養。
  4.對其他不夠勞動教養的賣淫嫖娼的性病人員,送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所,邊勞動邊教育邊治療。不得以收審代替收容教育,也不要將賣淫嫖娼人員送往民政部門的遣送站。
  5.對強迫婦女賣淫的以營利為目的,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引誘、容留、強迫婦女賣淫的犯罪分子,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予以懲處。對多次容留婦女賣淫的旅館飯店,應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如是外資或中外合資、合作的賓館飯店,應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其營業執照,責令停業整頓或予以查封,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6.對被強迫、拐騙而賣淫的婦女和不滿十四周歲的賣淫幼女,應予批評教育,責令她們改邪歸正,一般可不予處罰,而通知其家屬領回或遣送回原籍。但對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嫖客,應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強姦罪追究。要嚴格區分賣淫嫖娼和亂搞兩性關係、流氓鬼混的界限。對後者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或建議黨、政部門給予紀律處理,不要以賣淫嫖娼追究。
  二、關於查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活動
  1.對走私、製作、販賣、傳播、出租淫穢物品,利用淫穢物品教唆、引誘他人犯罪或利用工作之便傳播收繳的淫穢物品,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對製作、出售、出租或傳播淫穢物品數量不大的,一般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對被公安機關查處兩次以上(含兩次)的屢教不改者,應予勞動教養。
  3.對購買少量淫穢物品但未向他人傳播的,一般不予處罰,但要責令其具結悔過,對購買的淫穢物品應一律收繳。
  4.對在家庭成員中播放淫穢錄像、錄音,不屬於製作、複製或傳播的,不要沒收其錄像機、電視機、錄音機(應沒收其淫穢音像製品),但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對初次或偶爾觀看、收聽的,通過傳喚教育表示悔改的,可責令其具結悔過,一般不予治安管理處罰;對多次觀看、收聽的,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到居民家庭查禁播放淫穢錄像時,應當有可靠根據,依法進行,不要採取「斷電檢查」等擾民做法。
  5.對播放淫穢錄像、錄音所使用的錄像機、電視機、錄音機,經查明凡不屬播放者個人所有的,可不予沒收,已經沒收的要及時發還。對不屬於淫穢物品,但格調低級庸俗、內容不健康的書報刊和音像製品等,交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化等部門處理。
  6.對依法沒收的播放淫穢錄像、錄音的錄像機、電視機、錄音機等工具,必須按規定上繳國家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用、調換和侵占,也不准採取拍賣的辦法低價選購,違反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7.要及時銷毀沒收的淫穢物品。對收繳的淫穢物品要嚴格按照公安部《關於收管處理淫穢物品的通知》([83]公發(治)字165號)規定的精神,由辦案的公安機關審查後,立即上交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及時銷毀。
  三、關於打擊拐賣婦女兒童活動
  1.對拐賣人口的慣犯、累犯和犯罪訂團的首要分子,劫持綁架婦女或用藥物麻醉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盜賣嬰兒、幼兒的犯罪分子,摧殘、虐待被拐賣婦女兒童致傷、致殘、致死或強姦被拐賣婦女的犯罪分子,應依法從嚴懲處,構成數罪的,應數罪併罰。對合謀參與拐騙、接送、中轉、窩藏、出賣、轉賣婦女兒童等犯罪活動的人員,分別以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團成員追究。凡依法處理的拐賣人口犯罪分子,都必須追繳其非法所得。
  2.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解救工作。對收買婦女兒童的人應嚴厲批評教育,指出買人是違法的,應無條件地放回被拐賣人員。剝奪被拐賣婦女兒童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對買進不滿十四周歲幼女強迫同居的,以強姦罪追究;對買人所支付的財物,一律不得由受害者及其親屬或辦案工作人員賠償。
  3.阻撓解救被害婦女兒童的工作,圍攻、謾罵、毆打前往解救的工作人員或親屬的,由有關組織酌情給予批評教育或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妨害公務罪或故意傷害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支持、縱容、包庇買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國家幹部,建議黨的紀檢部門、團組織、行政監察部門給予黨紀、團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要嚴格區分婦女被拐賣與盲目外流的界限,嚴格區分拐賣婦女犯罪與介紹婚姻收取少量財物的界限。不要干涉公民自願的異地婚姻。要把充當婚姻介紹人從中索取財物的違法行為,與以誘騙和脅迫手段拐賣婦女的犯罪行為嚴格區別開來,前者不能以拐賣人口罪追究。
  四、關於打擊製作販賣毒品、查禁私種吸食毒品活動
  1.製造、販賣、運輸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製品或其他毒品,已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食從中牟利情節嚴重的,以販毒罪追究;製造、販賣、運輸假毒品的,應分別不同情況以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罪或詐騙罪追究,明知是毒品,非法攜帶、郵寄、託運情節嚴重的,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對盜竊鴉片、嗎啡等毒品或杜冷丁、強痛定等麻醉藥品,並販賣給毒品販子或吸扎毒品人員的,應視為情節嚴重的行為,提請檢、法機關從重論處。
  2.對私自種植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一定要徹底剷除,並收繳留存的種子。對私種罌粟等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小的,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並責令其具結悔過。私種罌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約可提取生鴉片一兩)以上,並已割取鴉片的,以製造毒品行為追究。
 3.對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並責令其具結悔過。對其中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應協助衛生等部門予以收容,強制戒除,並嚴格進行體檢,嚴防艾滋病或其他傳染性疾病傳播蔓延。體檢和戒毒的費用,原則上應由本人或其家庭負擔;本人及其家庭都無力支付的,由所在工作單位解決;無工作單位的應報請當地政府統籌安排解決。
  五、關於查禁賭博活動
  1.對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的賭頭、以賭博為業的賭棍,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以賭博手段設局騙錢數額巨大的,屢教不改的賭博分子,以及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賭具、食宿等條件的,予以勞動教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2.對一般賭博行為可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偶爾涉及賭場、賭資較小,情節輕微的,應以批評教育為主,責令其具結悔過,可不予處罰。
  3.對查獲的賭資、賭具一律沒收。賭債一律廢除。賭博中非法所得財物一律追繳。
  4.要嚴格區分賭博活動與正常娛樂的界限,要「禁賭不禁牌」,保護群眾正當的文娛活動。對於家庭成員、親朋之間娛樂中帶有彩頭(少量輸贏)的活動,可不以賭博追究,應通過宣傳教育加以引導。
  六、關於取締封建迷信活動
  1.對利用封建迷信手段,姦污婦女,殘害人員,進行反革命活動,嚴重危害社會治安,造謠、詐騙財物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騙取財物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並責令其具結悔過;屢教不改、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應予勞動教養。
  3.取締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騙錢害人活動,要嚴格區分封建迷信與宗教的界限,區分違法犯罪與合法的宗教活動和群眾求神拜佛、民間習俗的界限,區分正當的宗教教職人員與神漢、巫婆等從事封建迷信活動人員的界限。對群眾中求神拜佛、修廟祭祖等活動,應當通過移風易俗教育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教育加以引導,不要處罰,更不要以取締封建迷信活動名義,損壞經政府批准開放的宗教活動場所及其用品。對群眾集資修復的廟宇也不要強行拆除,而應通過說服教育妥善處理。
  以上通知,請報告黨委和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