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內加爾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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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內加爾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1971年12月7日於達喀爾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根據兩國的利益,一致決定建立大使級的外交關係並互派大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尊重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奉行的不結盟政策。

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兩國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原則基礎上,發展兩國之間的外交、友好和合作關係。

本文用中、法文字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政府代表、中國駐毛里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大使
馮於九
(簽字)

塞內加爾共和國
外交國務秘書
阿達馬·恩迪亞耶
(簽字)

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七日於達喀爾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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