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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内加尔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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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内加尔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1971年12月7日于达喀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的利益,一致决定建立大使级的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尊重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奉行的不结盟政策。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友好和合作关系。

本文用中、法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政府代表、中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大使
冯于九
(签字)

塞内加尔共和国
外交国务秘书
阿达马·恩迪亚耶
(签字)

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七日于达喀尔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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