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乍得共和國政府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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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乍得共和國政府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1972年11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乍得共和國政府,根據兩國的利益和願望,通過友好協商,一致決定建立大使級的外交關係並互派大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支持乍得共和國政府維護民族獨立、國家主權、發展民族經濟的鬥爭。

乍得共和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兩國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原則基礎上,發展兩國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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