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扎伊爾共和國政府國家關係正常化的聯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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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扎伊爾共和國政府國家關係正常化的聯合公報
1972年11月19日於巴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扎伊爾共和國政府,根據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處的原則,經過友好會談,決定自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實現兩國關係正常化,並互派大使級外交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
外交部副部長
喬冠華
(簽字)

扎伊爾共和國
外交事務副國務委員
伊農加·洛孔戈洛梅
(簽字)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於巴黎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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