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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国家关系正常化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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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国家关系正常化的联合公报
1972年11月19日于巴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经过友好会谈,决定自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实现两国关系正常化,并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副部长
乔冠华
(签字)

扎伊尔共和国
外交事务副国务委员
伊农加·洛孔戈洛梅
(签字)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于巴黎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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